时间:2023-01-07 23:35:19来源:法律常识
【事件简介】
近日,安徽合肥子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规定员工每迟到一次,罚款1000元,公司小程离职时结算当月工资,因3次迟到,被扣除3000元,只拿到了2017元。小程认为这个罚款缺乏依据,于是向当地媒体爆料。事件引发网友热议。
【律师说法】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企业罚款权。严格来说,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并不具备对员工进行处罚的权力。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律师提醒】
盲目罚款并不可取,对于企业来说可以选择更为合理的方式来管理员工。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若存在迟到早退等情况扣除当月全勤奖并将规章制度公示告知员工,这样的规定比罚款扣工资更加合法合理,也更容易被司法机关所认可。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