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02:04:58来源:法律常识
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证据是案件之本,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建立服务关系后,首先接触、面对的就是证据。
有些律师喜欢替当事人保管证据,接受委托后即把证据据于自己手中,这可能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跳单—去找其他人代理,也可能是为了案件办理方便。
当事人可不是最初找你代理时那样的可怜兮兮,有些当事人精着呢!律师稍不留神就会中招、掉坑。
郝律师是执业多年的老律师,在某区域内有比较高的声誉,他最近就被蛇咬了。
某女士找到郝律师,说某公司借她5万元钱不还,请郝律师代理诉讼,当场给郝律师提供了一个借条,郝律师看后认为字迹工整、印章清晰,证据充分就接受了委托,书写了诉状,网上立案成功后给该女士打了“收到5万元借条原件一份”的收据,并告知在开庭前把5万元资金的来源、支付依据搜集好准备开庭时使用。
开庭审理时,公司提出这笔借款根本就没有实际发生,借条原件已经收回并销毁,郝律师提供的借条不是原件,要求出示原件并要求追究原告及郝律师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法官认真审查后发现,郝律师出示的借条是个扫描件,真不是原件。
郝律师懵了,问原告怎么回事?原告把他打的收到证据原件的收据拿了出来,郝律师傻眼了,百口莫辩。
官司输了自不必说,法院把情况报告给司法局,委托人也到司法局投诉:律师弄丢证据原件导致败诉,要求追究责任并赔偿损失。
郝律师一地鸡毛!
无奈只好赔礼道歉并赔偿了损失。
郝律师就这样被狠狠地咬了一口。
郝律师的教训就是:
一、没有审查清证据是否为原件。
二、不应当接受、替当事人保管证据原件。
三、不应当给当事人出具收到证据原件的收据。
以上教训请各位同仁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