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02:15:18来源:法律常识
劳动关系成立是请求支付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缴纳社保、申请工伤赔偿等的基础,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怎样才能确认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成立劳动关系应当满足下列情形:首先双方均应当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用人单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劳动者具有参加劳动的资格(即达到参加劳动的年龄、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智力、能力相适应的劳动)。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的规定,以下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结合劳动者自身实际情况,入职时用人单位发放的上岗通知单、违反劳动纪律时用人单位出具的罚款通知单、罚款收据、放弃工伤赔偿承诺书、在职证明、费用报销单、支付证明单等证据均可以作为证明成立劳动关系。
若劳动者权益被侵犯或者受到损害,维权的基础是建立在成立劳动关系之上,劳动关系成立是请求支付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缴纳社保、申请工伤赔偿等的基础。因此劳动者应当树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识,若因为历史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职期间也应当注意搜集和保留能够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