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骚扰找律师行吗,上门催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时间:2023-01-08 04:11:30来源:法律常识

上门催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图片来源:网络

简要案情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韦某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以“零用贷”、“信用贷”等方式非法对社会不特定人群发放小额贷款,通过签订虚高双份借款协议、设置苛刻的还款时间、高额的逾期费等制造催收借口,对不能按时还款的借款人及其亲友采取电话、短信威胁、上门滋扰等方式,勒索所谓的“利息”、逾期费、上门费等财物。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韦某的行为,有观点认为构成诈骗罪,其通过签订虚高双份合同,设置苛刻的还款条件,让被害人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韦某是采用威胁等方式,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侵占了被害人的财物,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

律师分析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都是侵犯财产类犯罪,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财物;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有的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可能包含有欺诈因素,但这种欺诈因素仅为敲诈勒索的“由头”或“借口”,而非敲诈勒索的实行行为,即并非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换言之,构成敲诈勒索罪,不以是否有“借口”,或者“借口”是否真实为要件。

现实中,借钱不还被催收的情况是常有之事,但并非所有催收都是犯罪。如果行为人在订立借款协议阶段刻意制造催收借口,使借款人极易违约,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形下,虽然未以暴力手段直接相要挟,但有组织地对借款人采取滋扰、纠缠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形成心理强制的手段,符合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软暴力的定义特征,即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本案中,首先,被害人对于虚高的借款协议是签字确认的,韦某虽告知被害人只是合同的约定并不会执行,但是被害人对合同的苛刻条件是明知的,不存在错误的认识。作为正常人应该明确合同约束性,如果被害人违约就会产生违约的风险,承担违约责任,韦某的说辞不会让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其次,韦某的说辞不过是敲诈勒索的借口而已。韦某等人以被害人违约为由,威胁、骚扰被害人,其非法取得“利息”、逾期费、上门费等财物,利用的正是被害人因其威胁、滋扰等行为而产生的恐惧心理,迫使被害人缴纳高息、逾期费等,其符合敲诈勒索罪以要挟或者威胁手段强行取财的特征,因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非诈骗罪。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土地 房屋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打官司 债权人 公司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找律师可靠吗 合同 刑事案件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补助费 工资 债权 伤残 程序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鉴定 条件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拆迁人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期限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兵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