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16:07:07来源:法律常识
事发现场
昨日,市民黄师傅向记者讲述了发生在他身上的一起交通事故,他已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行政复核,期盼复核结果能早日出来。
司机讲述 一起交通事故,他被认定全责
黄师傅讲述,今年1月21日11时许,他驾驶一辆小轿车沿城区白云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车辆行至向东桥附近的读书台路段时靠右(道路最东边)行驶,准备右转进入东宝山隧道,不想黄师傅左侧方向一辆同向行驶的越野车右转与之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交警抵达现场处置。当日,东宝交警大队给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处罚决定书,黄师傅对此起交通事故负全责,并给予100元罚款的处罚。
责任认定理由是黄师傅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7条之规定: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处罚理由是黄师傅从前车右侧超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7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9条第9项之规定。
心中疑惑 超车依据何在?
为何要对此起事故负全责?黄师傅不解,但交警指出,他在对方车辆右侧超车了。
对于这一事故认定,黄师傅不服,原因有三:一是自己靠右正常行驶,不是超车,左侧车辆右转与之相碰(导致黄师傅车辆驾驶室一侧沿后视镜往后车身不同程度受损);二是事发路面标有直行和右转标识,很明显,他是按标识正常行驶的;三是此处上方有监控,是不是超车,该负多大责任,调取监控录像一看一目了然。
黄师傅据此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行政复核。1月22日,该支队受理了黄师傅的行政复核。
“虽然复核最长期为30天,但这起交通事故有监控录像,事发一目了然,20多天过去了,仍未出来结果。”黄师傅对这样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行政复核为何拖这么久深感疑惑。
令人费解 一起交通事故两份认定书
“我到交警支队申请复议时,相关人员查询时发现我那起交通事故有两份不同文书编号的事故认定书。”虽然交到黄师傅手上的只一份认定书,但对于一起事故两份认定书,他很不解。
黄师傅手机拍摄下来的两份认定书显示分别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宝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420802420190000114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宝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420802420198000171号”,两份认定书均盖有相应公章。
尾号“114号”的事故认定书中“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部分提到黄师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7条之规定,而尾号“171号”的事故认定书中“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部分则直接指出黄师傅从前车右侧超车。
律师说法 交通事故行政复核最长期为30天
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分析认为,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之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2人。
此外,刘军还指出,行政执法文书应规范、标准。同一个事故初次的事故认定应该只有一个文书编号;若经上级部门撤销后发回大队重新认定,才会有新的文书编号。
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2〕16号)第一条“一般要求”中的第6款,文书编号中的“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说明了对于初次认定的编号也是唯一的,而不是2个不同的编号。(记者 王清华)
来源:荆门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