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07:18:38来源:法律常识
维维股份e互动平台回复现乌龙股价直线涨停,晚间公司公告澄清自打脸。对此多名资深律师表示,维维股份的回复存在违规之处,但因澄清及时,切并未造成较大股价波动或不一定会受到行政处罚。
公告澄清多项互动回复
近日,A股中人造肉概念股获得资金青睐,维维股份作为主营豆奶粉、植物蛋白饮料相关的上市公司,在e互动平台中回复投资者关于公司是否有进军人造肉项目计划时,公司于15日13:35分回复中表示:“公司一直从事大豆蛋白的研究,研发项目储备中也有人造肉”,随后公司股价应声涨停。
但15日晚间,维维股份发布澄清公告表示:“没有涉及美国 Beyond Meat 公司的人造肉技术和产品,工作人员在e 互动上回复有相关技术储备存在误解,公司一直从事大豆蛋白的研究,目前只有豆奶粉相关技术、专利和产品,没有人造肉方面的专利技术和商业计划,特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并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除此之外,维维股份还澄清e互动中回复公司所采取的“公司+农户”的订单农业模式,是公司为了便于采购,用于豆奶粉生产,种植基地不属于公司,公司无法享受大豆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
由此可见,维维股份在e互动上的回复多次存在不详实的现象。或许受澄清事件的影响,维维股份16日低开,虽然盘中一度走高,但截至16日收盘,维维股份报收3.97元/股。
律师:违规但不一定会受到行政处罚
维维股份对投资者的公开回复造成股价异动,随后自己澄清,是否属于信息披露违规或虚假传播证券信息等?是否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受损投资者能否发起维权?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的许峰律师表示,维维股份此次的信息披露及澄清行为,在法律规定上更加接近于传播虚假证券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许峰律师表示,监管机构应对维维股份此次的行为进行调查并进行相应的处罚,较为知名的则是监管部门对于“光大乌龙指”案件中相关人员的处罚。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的厉健律师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两人表示,维维股份e互动上的回复明显涉嫌信披违规,具体来说,可能涉嫌误导性陈述,即: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厉健律师表示,由于其误导性回复导致股价涨停,公司可能面临证交所处分、谴责,或者证监局警示函。因公司知错就改,随后发布澄清公告,估计不会被行政处罚。宋一欣律师也表示表示,维维股份的互动回复把不拥有的技术纳入公司拥有的技术的范围,显然有误导之嫌,尽管澄清致歉较快,已致股价涨停,故存在被监管部门处理的可能性,但不一定被行政处罚。
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认为,维维股份已经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维维股份的澄清公告内容来看,显然,维维股份在互动平台上回复内容不准确,并实际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维维股份的行为属于上述信披违规情形。
张志旺律师还表示,至于维维股份是否会遭到证监会查处甚至处罚,则需要根据综合各方面情节来判定,包括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否及时更正等。
如康恩贝董事长在某学习会上“豪言”千亿销售额,这番言论被媒体报道,导致2017年10月10日股价波动,但晚间康恩贝抢在上交所发问询函前,火速公告澄清。之后,监管部门也并没有对康恩贝作出处罚。
对于股民是否可以因此发起维权,张志旺律师表示,对股民索赔,我国法律有一个前置及客观后果,即需有证监会调查处罚结论及损失的产生。如果没有处罚和没有损失,就谈不上索赔。
(公司观察 文/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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