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16:30:07来源:法律常识
“招摇撞骗”一词常出现在古装影视作品中,每当出现衣着华丽却不正经的人,便有人用这一个词来形容,久而久之人们误以为“招摇撞骗”就是不正经,实际上这是一项刑事罪名。
“招摇撞骗”的重点在于“骗”,但是此罪与诈骗罪却又有不同的地方,那么招摇撞骗究竟有什么认定标准,与诈骗罪又该如何区分,通过案例可以很好说明。
案例
陈宣萱,对外宣称1990年出生,在浙江宁波派出所任职,由于长相甜美出众,职业特殊,所以对外一直是一个“警花”的形象,2014年的一天,有一名男子通过“附近的人”添加了她,随后与她在网上聊得十分热络。
这名男子姓章,事业稳定,感情状态也很稳定,常年单身,早年间将心思都放在工作上面,没有异性朋友,在2014年某个晚上突然心血来潮想要找个人聊天,看到陈宣萱的头像十分靓丽动人便主动出击。
得知对方是一名警花之后,章先生十分高兴和惊喜,认为自己已经得到了上天的眷顾,于是百般珍惜这一次机会,不过毕竟是在网上认识的,所以他也有很强的防备心,不太确定对方的身份是否真实,开始旁敲侧击。
陈宣萱敏锐地察觉到了他的不信任,主动将自己在派出所里面的定位发送给他,中午的时候还拍摄自己在食堂的画面,同时将自己的警员证以及曾经得过的奖都一并发给章先生过目,逐渐让他相信了她就是一名警花。
两人确定关系之后,陈宣萱还将自己的家人和朋友都介绍给了章先生,父母不断对章先生表示感谢,还称他们做生意多年,对女儿一直缺乏关心,感谢章先生对她的无微不至,陈宣萱的朋友也经常在朋友圈与她互动,有时候还会在节日帮他支招。
又过了一段时间,陈宣萱开始找章先生要钱,有时候是自己身上没有现金,有时候是银行卡出现了问题,到了2015年2月份,他们两人的感情更加稳定了,章先生二话没说就给了她一张信用卡。
这个时候他已经“借”了不少钱给她,没想到不久之后,他突然刷到了一条支出2700元的短信,过了一天又出现了类似的信息,短短几天章先生的信用卡就已经被刷掉了1万多元。
这时候陈宣萱又主动将章先生邀请到自己家里去,晚上更是将她的警服翻出来称要穿给他看,这一举动让章先生终于感觉不对劲。第二天他便去了派出所进行查询,警方果然没有在警员系统里面找到陈宣萱这个人。
她的警员证编号是真实的,但是照片和身份不是她本人,而是另一名男警员,所以她的一切都是在说谎,警方立即展开调查,最终将实际年龄已经40岁的陈宣萱抓获,原因就是她已经构成招摇撞骗罪。
法律分析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罪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有假冒国家机关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这一行为,这也是区别于诈骗罪最重要的一点。
要构成招摇诈骗罪,从客观上来看就必须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者这一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冒充警察和军人的罪犯最多,少部分极善于伪装的人会冒充高层人员行骗。
将自己公职人员这一假身份塑造完成之后,行为人必须要进行“炫耀”或者招摇的行为,用自己的假身份获取他人信任,最后让他人通过这份信任来让渡利益。
比如一个小孩假装自己是警察,与朋友在一起进行角色扮演,但是他们的警察身份仅限于一场游戏中,不涉及钱财和其他利益,扮演者也不是为了获取利益而伪造身份,所以这种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因为“招摇撞骗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
陈宣萱为了获取不义之财,将自己伪装成一名警察,多次行骗,使得很多人上当,在章先生之前,他用同样的方式骗取了一名男子11万元,属于累犯,都是图财。所以应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她的行为与诈骗罪看上去很像,但是并不构成诈骗,原因就在于她的行骗方式是通过假装公职人员来获取信任,而不是通过其他手段。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极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侵犯的客体不同,也就使得招摇撞骗罪的直接目的既可以是钱财也可以是权力或者其他好处,而诈骗罪的目的只能是钱财。
此外,量刑起点和程度也不一样,只有当诈骗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量时才可以立案追究构成诈骗罪,但是招摇撞骗罪却不一定要获得多少钱财;比如有人将自己假扮成城管,以身份对小店老板进行欺压,吃粉不付钱,屡试不爽,这种行为同样会构成招摇撞骗罪。
结语
这两项罪名的差别很大,从客观要件来看,招摇撞骗罪必须有假扮国家机关人员的行为,而诈骗罪只要满足隐瞒身份信息、虚构信息就行;从最后的目的来看,前者为了任何好处,而诈骗罪的目的只能是钱财,并且后者要诈骗到一定数额才能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