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16:28:16来源:法律常识
2017年4月10日、2018年4月2日,慧聪发展公司(文中均为化名)将某案外人承租的659号房屋和715号房屋转租给刘宇,并分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其中695号房屋约定租期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租金每年32570元,保证金16285元;715号房屋约定租期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租金每年25206元,保证金12603元。刘宇将保证金共计28888元以现金形式交付慧聪发展公司,慧聪发展公司向刘宇出具收据两份。
在2个房屋的租期即将到的时候,刘宇和慧聪发展公司协商续租一年。因疫情原因,慧聪发展公司向刘宇减免3个月租金,刘宇于2020年4月7日向慧聪发展公司支付2020年4月7日起至2021年4月6日租金共计42000元(其中695号租金24000元,715号租金18000元)。随后,慧聪发展公司与案外人因本案标的房屋及其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慧聪发展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解除。因此,刘宇认为,自己与慧聪发展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已失去存在基础,无法继续履行,亦应同时解除,慧聪发展公司应向自己返还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4月6日共计3个月租金及保证金。于是,刘宇将慧聪发展公司诉至法庭,请求法院:1、判令刘宇与慧聪发展公司签订的两份《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30日解除;2、慧聪发展公司向刘宇返还预收租金14000元;3、慧聪发展公司向刘宇返还保证金共计28888元。
慧聪发展公司辩称,同意与刘宇签订的两份合同于2020年12月30日解除。其中695号房屋同意返还租金264元,保证金16285元,计16549元;715号房屋刘宇尚欠慧聪发展公司租金992元,同意返还保证金12603元,两者相抵同意返还刘宇11611元。两套房屋共计返还28160元。这是按照刘宇实际使用天数来计算的。
审理中,刘宇表示同意慧聪发展公司的计算方式,并同意慧聪发展公司返还刘宇租金及保证金共计28160元。因双方在支付时间上存在争议而未能调解。
任律师观点:
因慧聪发展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租赁合同解除而导致本案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现慧聪发展公司亦表示同意解除两套房屋的租赁合同,故刘宇可要求解除合同。刘宇、慧聪发展公司对合同解除后应退还的钱款达成了一致意见,于法无悖,应予以照准。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一、刘宇与慧聪发展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2018年4月2日签订的两份《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30日解除;二、慧聪发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刘宇姚辉租金及保证金共计28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