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9:38:08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徐佳俊/律师/刑事辩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刑法)
去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三年,也是收官之年。扫黑除恶所取得的成绩总体较好,但在个案的办理过程存在不少问题。比如,王亚林律师在点睛网作了一期《涉黑案件有效辩护与风险防范》的分享,其中提到一个现象,即有的公安机关以追缴赃款为名追缴律师费,使得律师收费存在极大的风险,尤其是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时候。
其实,这种现象不是个案。早前,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银行账户就被江西鹰潭公安跨省冻结300万元,原因是该笔款项被公安认定为涉嫌赃款。关于这一事件的来龙去脉,还需从该所李送妹律师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说起。2018年4月26日,余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之后,其妻便委托李律师为其夫妻二人提供法律服务,费用总计300万元,不日到账。事后,鹰潭公安认为该笔款项涉嫌赃款,在该所以及上海律协多方协调无果的情况下,该所无奈向鹰潭公安指定账户打入300万元。
再到后来,在陆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中,黄石市某区公安局向长沙一家律所调取律师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业务手续,被该律所予以拒绝,引起律师圈的极大关注。大家在给该律所的硬气点赞时,也非常好奇公安机关调取委托代理合同等材料的用意,其中就有人揣测可能是盯上了律师的代理费用,细思极恐。当然,有些人认为,犯罪分子是在转移赃款,应当追缴。实际上,问题没有这么简单。
因为刑事案件辩护中,律师无一例外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律师费大多也是由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提供,如果说犯罪嫌疑人或者由其直接供养的近亲属的每一分钱都有赃款的嫌疑,请问,他们拿什么钱去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律师又如何心安理得收取律师费替其辩护。他们要顺利、有效地实现自己的辩护权,恐怕只有去申请法律援助了,因为国家的钱一定是干净的。
另外,说到这类现象,不得不提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它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这是针对有形的商品交易而言,无形的服务交易同样适用。道理很简单,犯罪嫌疑人如果用赃款去和各个市场主体发生正常的市场交易,比如说购买办公用品、装饰装修办公场所、购买法律服务,文具厂商、家装公司、律师事务所不可能也做不到去审查交易对象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其是否具有处分的权利。如果这些资金都因为是赃款要予以冻结、追缴,将导致已经形成的各种交易关系遭到破坏,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当人人如履薄冰地进行交易,将给国家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是系统性、全面性的破坏。
实际上,善意取得制度在刑事司法解释中也有所体现,只是办案机关没有吃透文件的精神,落实到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发现犯罪嫌疑人将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一)他人明知是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他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上述财物的;(三)他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上述财物的;(四)他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上述财物的。
由此可知,只要不符合上述四种情形,办案机关是不得随意对所谓的赃款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如果这么做了,那就是在利用公权粗暴践踏善意取得制度,破坏民事法律关系。关于这层意思,在个罪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中又得到了强调。比如说,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涉黑涉恶案件中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都有类似的表述。
但有的办案机关往往对于百万律师费,还是一意孤行追缴,却对几千、几万的小额律师费视而不见。我不知道是不是办案人员觉得百万律师费明显不是支付合理对价,从而推定为有故意转移赃款之嫌。实际上,一些大城市大律师的收费标准百万起步并不是少见多怪的事,如果一名普通律师平常收费几千元、几万元,突然收取百万甚至千万律师费的,可以另当别论,视为非合理对价。贫穷有时会限制我们的想象力,但不应该限制我们的心胸。针对上述现象,王亚林律师还给出了对策,即给委托人做一个谈话笔录,要求其承诺款项来源正当,是合法财产或者合法的借款,从而尽量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