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18:48:54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小红与小刚均为7岁儿童,就读于绿元幼儿园。2018年1月2日下午,因幼儿园老师,在指导其他小朋友做手工,未曾留意到教室一角玩耍的小刚与小红。为争抢玩具,小刚用学校的椅子,打了一下小红的腰,小红大哭起来,喊疼痛。绿元幼儿园立即将小红送往医院诊疗。经医院诊断:小红为创伤性肾破裂(左侧下极)。伤愈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其后,小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刚父母、绿元幼儿园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判决绿元幼儿园赔偿小红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24万元;小刚父母不承担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红与小刚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红受伤虽是小刚造成,但小刚在幼儿园入托期间的行为,其父母既无注意义务也无控制能力,故小刚的父母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绿元幼儿园对入托期间的幼儿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在小刚致伤小红这件事上,绿元幼儿园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安全管理、保护义务,应推定其存在过错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守护孩子学校责无旁贷。校园安全必须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