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19:16:55来源:法律常识
这个工亡案这样来打基本方向错误!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日前,一位工亡案近亲属通过法和家网站编辑的推荐找我咨询。
死者男性,姓黄。一年半之前,在他57岁时,在山东省某市工地干活时,不慎从高处坠落,致跟骨骨折等多部位骨折,还伤及面部和头部等处。
前后两次住院治疗,间隔两个多月。第二次住院因脑梗死死亡。
黄先生受雇于雇主李某,李某挂靠山东某公司接活儿。
死者家属去年向山东省某县级人民法院起诉,案由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后,申请死亡与外伤因果关系司法鉴定,因资料不全司法鉴定机构退回资料,司法鉴定未果。
最后,日前法院只判决了抢救的医疗费一万余元,其余如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均分文未判。
家属咨询到我,这个案子战略方向定位错误!
首先,我们来看看打人损案的弊端:
即便最终做了外伤与脑梗死死亡的因果关系鉴定并且成功了,经查中国裁判文书网此类司法鉴定结论大多参与度都是50%左右,最终会让赔偿额打半折。本案诉讼请求90余万,最终即便是赢了官司,很可能赔偿数额不会超过五十万元。
其次,我们来看看打工亡官司的益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等合计在100万元左右。工伤案件不考虑过错大小的,只要存在因果关系,都是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此,工亡案官司要比人损案官司最终赔偿数额会翻一倍。本案应选择走工亡的路线才是正途,才是工亡者家属的利益最大化。
死者2020年年底受伤,一直未申请过工伤认定,那么至今也没有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论。这属于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工伤案。那么,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工伤官司如何来打呢?
我们来初步看看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一个裁判案例: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2民初6478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途径有2种,一是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另一种情形是由用人单位自己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与工伤待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先进行工伤认定,但《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由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职工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与工伤保险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工伤待遇调整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者主张工伤待遇不以工伤认定为前提。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丧失的是工伤保险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责任。
全国范围之内,类似于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这样裁判的文书很多。我曾专门整理过一篇文章公开发表过:《未进行工伤认定、法院按工伤裁判的成功案例》,大家百度一搜即可找到此文,作为参考。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第588篇原创工伤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