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00:43:04来源:法律常识
前文我们说到,庭审的核心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庭审的关键则在于举证和质证,尤其是质证影响法官自由心证,影响法官对证据的认证,进而影响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本期陈律师带领大家了解“质证应该怎么做”,怎样通过有效的质证推进案件走向胜利。
一、什么是质证?
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质证?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4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该条文,可明确下列内容:
一是具有“三性”的证据才具备证据资格或证据能力,具体而言包括①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真实性);②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性);③与待证事实相关联。
二是质证的工作内容应包括①表达对证据“三性”的意见;②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二、质证为何重要?
(一)质证是挖掘案件真相的必要条件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进行诉讼的根本,而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其根据是《民诉法解释》第103条规定,“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案件审理过程是对事实的发现过程,查明真相需要双方提供的证据作为依托,而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用来当作认定事实的根据,据此可知质证是发现案件真相的必要条件。
(二)质证影响法官心证和对证据的自由裁量
案件最终结果取决于法官的裁定和判决,而证据的质证可以影响法官对诉讼当事人及证据的整体印象。法官对证据的采纳和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取决于质证的质量与结果。与粗糙的质证相比,逻辑严密的质证能帮助法官快速梳理和确定案件的要点,给法官留下有利于自己一方的印象,也有利于发现对方证据中的破绽。
三、怎样进行质证?
(一)质证的内容和逻辑
质证,表面看是对证据的质疑,实质是对于对方通过证据欲证明的事实主张的质疑。
质证的工作内容是对证据的“三性”及证明力进行质疑、说明和辩论,证据“三性”中应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质证,这两点决定了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能力”,然后应该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即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证。
其逻辑原理是:证据只有是真实的,且具备合法的形式,才具备作为证据的资格和能力,也是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的前提,所以要先进行质证;而证据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则反映了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也要进行质证。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证据符合“三性”要求,基于该证据所主张的事实就会得到法院支持,法官会根据“自由心证”综合评估和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在此基础上确定当事人的主张是不是能成立。
(二)对证据“三性”和证明力的质证
1.就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质证
(1)对证据的形式真实性进行质证。形式真实性指载体是否真实,主要体现为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对证据的内容真实性进行质证。内容真实性是指证据所载明的内容是否真实,即是否与案件事实情况一致。
通常情况下,对证据真实性进行质证,可形成如下的意见:①认可/不认可真实性;②无法核实或无法确认证据真实性;③不认可形式真实性,但认可内容真实性;④不认可内容真实性,但认可形式真实性。
不认可形式真实性,经常见于下列情形:没有提供证据的原件、原物;复制品、复印件与原物、原件不符;没有提供电子数据或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或者存在篡改、变造、作伪等问题。
不认可内容真实性,经常见于下列情形:证据材料反映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存在偏差;证据材料记载的内容不完整、有损毁、只是片段。
无法核实或无法确认证据真实性,经常见于下列情形:当事人并不了解证据材料是怎样形成的。
2.就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质证
(1)对证据的来源合法性进行质证。来源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其一是主体合法,指取得证据和出具证据的主体都要合法;其二是取得方式合法,指不存在“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证据的情形;其三是程序合法,指涉及证据获取的相关程序都要合法。
(2)对证据的形式合法性进行质证。①证据要属于《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②证据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如单位提交的证据按民诉法解释需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3.就证据的关联性进行质证
关联性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内在的联系,关联性的大小直接关系到证据的证明力强弱。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包括:
(1)质证证据是否“与本案事实相关”。(2)质证证据是否“与待证事实相关联”,要求证据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性。(3)质证证据本身可以增加或减少待证事实的可能性的大小。
(2)一般来说,对证据关联性进行质证,质证的重点是:证据与待证事实有没有关系,或者即便有一定的关系,其增加或减少待证事实的可能性也不大。
四.质证的注意事项
(一)对书证、物证的质证要点
(1) 书证的来源,书证的内容,书证是不是原件;
(2) 书证、物证想要证明的问题;
(3) 书证、物证的真实性,以及与案件和其他证据的联系;。
(二)对视听资料的质证要点
(1) 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2) 收集的方法是否合法;
(3) 播放设备的技术条件;
(4) 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的情况;
(5) 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想要证明的问题;
(6) 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三)对证人证言的质证要点
(1) 证人是否有作证资格;
(2) 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合法;
(3) 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4) 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5) 证人与案件事实、与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关系;
(6) 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其年龄以及在生理和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7) 证人对同一事实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
(8) 证人因情感或经济利益的影响,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所偏袒;
(9) 证人是否出庭,如果没有出庭,是否存在可以不出庭的情形。
(四)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1) 鉴定人与案件、与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关系;
(2) 鉴定人的资格;
(3) 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
(4) 鉴定的依据和材料、设备和方法;
(5) 鉴定意见是否有科学依据;
(6) 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间的关系。
(五)几类特殊证据的质证要点
1. 以单位名义出具的书证
在审查以单位名义出具的书证时,不但要注意审查是否有单位的公章、单位负责人和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的签章,还应当注意审查在书证中签章的该单位的负责人是否属实。
2.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
考虑到民事诉讼调查取证的特殊性,某些证据不通过偷拍、偷录的方式无法取得,对于此类证据进行质证,除了证据“三性”和证明力考察,还要依据《民诉证据规定》第68条关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重点对证据的取得方式、手段等展开质证。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