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01:15:35来源:法律常识
张某买了辆二手小货车,才拿到车一个礼拜,就进了维修店,维修点告诉张某这辆车公里数改过了,车况确实较差,张某找到原卖车给他的王某,王某说自己也是他人那里买来的,根本不知情,也是受害者,拒绝退车。后来张某报警也报过,消协也投诉过,均无法解决。。。。
笔者最近接到一件二手车买卖纠纷的法律咨询,大概案情是这样的:
张某想买辆车从事个体运输业务,于是通过网络联系到王某,王某约张某至常州某二手车交易市场王某开设的某某汽车中介店(店名与营业执照名称不一致)面谈,并当场查看了一辆售价为40000元的江铃小卡。后双方经几天的微信沟通询问车况情况以及几番讨价还价,最终确认了以35000元成交。该车辆登记为王某,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张某提车后7天内,发现车辆有点小毛病,于是到江铃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维修站技术人员透露该车辆不但有事故处理过,现在的发动机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行维修,原因就是更为严重的一个问题是:该车辆目前行驶里程数虽然为8万多公里,但根据后台导出的数据显示该车辆的实际行驶里程数为18万多公里,因此需要进行比较大的发动机维修才能运营。
张某得知此情况后,张某立马联系了王某,并告知目前检查出来的这些问题,王某卖车时候均未如实告知,且里程数明显做了假。王某一味推说自己毫不知情,说自己也是从别人那里买过来的,根本不知道这些问题,自己也是受害者。张某坚持要求退车,而王某态度也很坚决,就是不退车,跟他没有关系。后张某报警,警察认为是民事纠纷建议法律途径解决,后张某又报消费者协会,消协以出卖人系个人,经调解未果,建议张某起诉到法院解决。
笔者详细询问张某,了解相关事实后,对本起纠纷作如下两种诉讼方案分析对比:
一、以民法典合同法为依据,主张撤销或者解除双方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仅退车退款。
1、撤销合同之诉
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解除合同之诉
依据: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如果按照合同纠纷处理,笔者倾向于按照撤销权纠纷主张为宜。
结论:按合同纠纷处理,得到法院的支持问题不大。但仅仅只能退回车款,未约定违约金,因此最多能得到有限的直接损失赔偿。
二、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依据,主张退一赔三,维护张某的权益最大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难点:王某经营者身份的认定。本案中车辆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自然人王某,因此,只有王某在本次纠纷中系经营者的身份,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结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退一赔三。但焦点问题就是王某的身份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一点上还是存在着相应的诉讼风险的。
综上,对于上述两种诉讼方案,考虑到本次纠纷中张某方现有的间接证据有:王某系车行老板(工商营业执照显示)、王某的经营店铺交谈、看车的相关照片,王某在市场代开的购车发票,以及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结合车行老板一般以个人身份先收购车辆至个人名下然后再行出售的行业习惯。如此一来,胜诉的概率还是比较大的。
因此,笔者优先选择第二种方案,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王某主张退一赔三。
律师提示:
对于车辆买卖,尤其是二手车买卖,如果不良卖家采取欺诈、隐瞒的手法出售问题二手车,大家都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维权,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但前提是提前固定相应的证据。当然笔者并不建议进行恶意维权或者打假牟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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