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8:13:57来源:法律常识
文/易刚
一张8万元的借条,导致昔日的“鸳鸯”在离婚数年后对簿公堂。女方要求前夫兑现承诺——归还借款,男方却说当时是为了金蝉脱壳,不得已而为之。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的韦某捷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外来务工人员付某斌先生。因为付某斌相貌英俊,身材魁梧,所以深深地吸引了韦某捷。而韦某捷颜值高,能说会道,家境也不错。所以,彼此对上了眼。
尝试交往一段时间后,两人都感觉比较满意。故此,感情很快升温,不久就确定了恋爱关系,甚至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
但是,韦某捷的父母得知这个消息,不仅不看好这对年轻人,还坚决反对他们结婚。在二老看来,他们已经给女儿买好了房子,而付某斌连个稳定的工作也没有。故此,他们担心付某斌是另有所图。可倔强的韦某捷对父母的劝阻充耳不闻。
其实,韦某捷的父母反对的真正原因,也是为了女儿着想——毕竟付某斌连个正式单位都没有,将来经济上很难稳定。没有稳定的经济基础,何来稳定的婚姻生活?但她的父母转念一想,现在没有固定工作的年轻人也不少,一些大学毕业生都还在啃老!如果付某斌对自己的女儿好,愿意为了创造美好的生活而努力,即使现在没有稳定的收入,也未尝不可。想到这里,二老最终同意这桩婚事。
见女儿痴迷付某斌,二老开始担心付某斌将来变心了怎么办?顾虑重重的二老,竟琢磨出一个“套牢”付某斌的馊主意:为了让女儿的生活有保障,在登记结婚前,付某斌必须签订一份内容为“向韦某捷借款20万元”的协议,“约定“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付某斌无需偿还;倘若将来闹离婚,那么付某斌就要在离婚之日归还韦某捷20万元……”
付某斌不知道韦某捷父母的葫芦里究竟卖的什么药,由于他很中意韦某捷,希望彼此早点组建一个家庭,于是便稀里糊涂地答应了。协议签订后,韦某捷和付某斌还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一切办理完毕,韦某捷的父母才安心地给女儿披上了嫁衣。
韦某捷和付某斌都希望从此能够幸福地过日子。所以,婚姻初期,两人都非常努力经营自己的小家庭,暂时还不想要孩子。
时间一长,韦某捷渐渐发现,付某斌似乎时运不济:不是找工作的时候出状况,就是在工作中出问题!总之,他始终没有找到一个收入好的工作。如果夫妻之间能够彼此体谅、互相扶持,说不定会有一天守得云开见月明。
可是,韦某捷高估了爱情的力量。面对日复一日的柴、米、油、盐、酱、醋、茶,以及生活方式的不合拍,导致她与付某斌摩擦不断……在不如意的生活中,很容易淡化她对付某斌的感情。
付某斌呢?他不仅对自己的境遇不满意,还因为妻子和岳父岳母给他的压力感到郁闷,甚至自卑。这种寄人篱下的生活,让他非常压抑。原以为双方能够白头偕老,怎奈世事难料,婚后第四年(七年之痒都不到),韦某捷和付某斌的感情就亮起了红灯。尽管他们也曾努力挽回,但若即若离,最终还是走到了尽头。2017年,这对曾经难舍难分的男女,还是决定协议离婚。
办手续那天,付某斌按照韦某捷的要求,写了一张8万元的借条给她留执,并承诺在三年内还清这笔钱。
都说“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可到了还款时限届满的2020年,付某斌却将借条抛在脑后——分文未付。韦某捷气愤不已,多次打电话催要。付某斌先是找借口推脱,后来干脆置之不理。
韦某捷在追索无果的情况下,只好于同年8月上旬一纸诉状将前夫付某斌告到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归还8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当年底,柳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付某斌承认8万元借条是他亲笔写给韦某捷的:“事实上,我根本就没有向韦某捷借过钱。之所以写下借条,是因为那天我们准备去办理离婚手续,韦某捷向我提出一个苛刻的要求,即补偿她的青春损失费。如果我不写一张借条给她,那她就不同意跟我离婚。当时由于我太想离开她,又无计可施,所以在她的要挟下,就违心地写下了这张8万元的借条。实际上,当天我一分钱都没有得到。试想一下,我们都要离婚了,韦某捷怎么还会借钱给我呢?”
由于双方对借款是否发生存在分歧,所以法官要求韦某捷举证证明她是如何付给付某斌8万元的。
韦某捷回答道:“8万元是以现金方式当面支付给付某斌的。因此,我拿不出交款的凭据来。”
听罢,付某斌当庭否认,并用右手指向天花板:“天地良心啊……”
法官见双方争执不下,只好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2021年春节过后,韦某捷和付某斌在法庭上再次相遇,从神态上看,彼此都感到很尴尬。韦某捷没有做过多陈述和争辩,只是要求付某斌信守承诺,并恳请法院判决付某斌立即归还“借款”。
这次韦某捷提交的竟然是结婚前的那份借款协议和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并作了详细的说明:“根据婚前的借款协议,离婚时付某斌原本应该还给我20万元的。不过,考虑到我们这几年的夫妻情分和付某斌的经济状况,我决定只要8万元。所以,才有了后来的那张8万元的借条。这借条是用来代替那份借款协议的。”
按照韦某捷的说法,她和付某斌是对从前的协议做了一个变更,所以自然也就没有汇款单据、证人证言之类的证据,证明她曾经付给付某斌8万元。可是,韦某捷忽略了一个问题:她以为有公证书,协议中的20万元借款就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实际上,公证书只能说明签借款协议是她和付某斌的真实意愿。但之前20万元的借款是否实际发生过,她依然需要向法院证明。
付某斌则申辩:“我与韦某捷之间根本不存在什么借款,这20万元说得通俗点,就是一笔‘婚姻保证金’——即韦某捷父母希望以此来保障女儿的婚姻稳定,让女儿少吃亏而已。但是,此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如此一针见血,让韦某捷猝不及防。她犯愁了:要如何证实一笔从来没有存在过的借款呢?
韦某捷无计可施,只能喃喃自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手上握有被告亲笔写的借条……”
弄清了借款的真相,法官有了判断:从法律上讲,韦某捷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事实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时,就要承担对她不利的后果。韦某捷虽然拿出了借条、借款协议和公证书,却根本无法证明借款曾经真实发生过,付某斌也否认了借款的存在。法官认为,韦某捷未能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付某斌的答辩意见却有相应的合理性。
综上,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劳动节过后,驳回了韦某捷的诉讼请求……
在法定时限内,韦某捷没有上诉。判决随即生效。
点评:
纵观本案,被告人付某斌并没有向原告韦某捷借过钱。这一点,韦某捷心知肚明。她父母费尽心思安排的“婚姻保证金”,最后也没能带给女儿相应的保障。
韦某捷的家人也许知道,直接约定“婚姻保证金”不会被法律认可。我国法律禁止人们采用任何协议或约定干涉婚姻自由、设置限制结婚和离婚的条件,也不允许借结婚索取财物。《担保法》规定,保证金作为一种经济担保方式,不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所以,他们才选择了签借款协议、写借条。
可是,如果不能证明借款真实存在,那么,这些东西又有何用呢?
倘若韦某捷真的想避免自己在婚姻失败时受到损失,她最应该做的其实是和付某斌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补偿的方式和数额。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