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永乐新村债权债务转让,银行员工假理财诈骗

时间:2022-09-30 11:41:06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金融投资报

由于存在信息盲区,普通投资者购买到假理财产品时有发生;然而,对于拥有严格风控体系的银行来说,误买假理财产品却令人吃惊。近日,购买高额假理财产品的浙商银行便受到多方关注。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披露的一起刑事判决书显示,2015年,浙商银行两家分行先后购买假理财产品,共计金额8亿元,而直至2016年银监会到总行检查,这份虚构的理财产品,才逐渐浮出水面。不过,专家表示,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上网查询“全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则可避免买到假理财产品。

事件回放:两支行先后购入“假理财”

根据刑事判决书,2015年4月或5月,浙商银行西安分行金融同业部客户经理孟某接到自称是中信证券公司张经理来电,表示某国有银行重庆市分行有一个保本理财产品,问浙商银行西安分行能不能做这个业务。

孟某要求进一步核实具体信息,张经理就给了她该国有银行重庆XX支行张某的联系方式。孟某经与张某联系并核实了确实存在这笔业务。随后,经浙商银行总行批准,2015年6月,浙商银行西安分行的客户经理和核保经理前往该国有银行重庆XX支行现场进行了核保和合同签订,合同总额4亿元。根据相关凭证,这款浙商银行西安分行于2015年6月16日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乾元”保本型理财产品2015年第16期,期限731天,预期年化收益率6.8%,认购金额4亿元。该国有银行重庆XX支行承诺保证到期足额支付该行全部理财资金本金,并按协议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和期间分配日支付理财收益。

同年7月,孟某向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资产运营中心副总经理吴某介绍了该国有银行重庆支行发行的另一单相似的“理财产品”。吴某考虑到表内(资产负债表)还有余额,该业务又是风险比较低的同业业务,便初步同意购买该产品。

经银行内部审签后,7月13日,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认购了该国有银行重庆市分行“乾元”保本型人民币2015年第17期理财产品4亿元,期限731天,预期年化收益率6.8%。

至此,浙商银行两个分行合计购买该国有银行重庆某支行8亿元的保本理财产品。由于“按季付息,正常结息”,两款理财产品的身份并未受到怀疑。直到2016年,原银监会在检查浙商银行总行时,发现浙商银行西安分行购买的4亿元理财产品没有备案编号,便进行核实和处理。之后发现理财产品在该国有银行重庆市分行系统内查不到,这份虚构的理财产品,才逐渐浮出水面。

踩雷背后:银行制度流程或存在漏洞

来自该国有银行重庆XX支行张某的证词“揭露”了真相。原来这两笔假理财是为两家公司融资提供了担保。2015年5月,A公司想在该国有银行重庆XX支行贷款4亿元,支行把材料做好报到分行的信贷审批会,但会上没有通过。为利用“担保”方式帮助A公司融资,张某虚构了乾元保本型人民币2015年第16期理财产品,私自盖章,销售给出资行浙商银行西安分行;随后为给B公司提供融资,再次如法炮制,将乾元保本型人民币2015年第17期理财产品销售给浙商银行上海分行。

虽然两款产品最终正常兑付,未给浙商银行带来损失,但通过层层把控和审核,依然“踩雷”假理财事件背后,银行制度流程是否存在漏洞?

从理财产品的交易结构来看,该国有银行对浙商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但仅只签订一个协议,浙商银行的出资不经过该国有银行的账户,而是流入了其他人掌握的资金管理专户,该专户用于购买券商承销的XX公司发行的债券,这样资金就由浙商银行流向了XX公司。

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国有银行正常发行的理财产品是必须要将资金管理专户掌握在自己手中,不会发生认购款流向第三方掌控的情况。事实上,两款假理财产品均要求将资金划汇至指定账户“中信-XX-X行资产管理专户”。但对此,无论是购买理财产品时,亦或随后的数月间,浙商银行两家支行均未提出疑问。而对于两款高达8亿元的理财产品的“身份”,即备案编号,浙商银行亦未进行核实。

“因为双方签订的是该国有银行发行保本型理财产品,该国有银行重庆XX支行的责任是要承担按季支付理财投资收益以及理财到期后支付本金及收益的责任。该业务风险较低,理财说明书说明是用于同业存款,所以没有对后续投向跟进。”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资产营运中心客户经理顾某表示。

专家支招:个人购买前查询登记编码

其实这已不是浙商银行首次被卷入“假理财”事件。根据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年1月与2015年1月,在原中国银行泰州南通路支行行长鲁玉麒经办下,先后为客户“购买”129万元与133万元的所谓“中银平稳理财产品”。

2016年,时任浙商银行泰州分行理财经理的鲁玉麒再度联系客户田某、徐某,鼓动其购买浙商银行永乐理财产品,称其年收益率为7%。田某、徐某于当年1月11日前往浙商银行办理理财卡。鲁玉麒要求田某、徐某将之前的“中国银行理财产品确认单”交予其办理转户手续,并在1月11日当日向原告出具130万元的“浙商银行理财产品确认单”。

但事实上,鲁玉麒并未为真正购买理财产品,而是利用职务便利套现客户资金,而加盖了业务章的“理财产品确认单”,成为投资者对购买理财产品深信不疑的重要原因之一。

作为普通投资者,该如何识别真假银行理财产品?又该怎样防止理财飞单?

普益标准研究员魏骥遥指出,原银监会39号文明确表示,银行发售普通个人客户理财产品时,需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公布所售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而客户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未在理财系统登记的银行理财产品一律不买,就可规避买假产品的风险。

银行业内人士亦指出,银行自己发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在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官方渠道均有公布,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查询和购买。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