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02:19:15来源:法律常识
你见过最强势最不讲理的房东是什么样的?徐女士最近遇到了一位房东让人发愁。
徐女士在杭州租了一套毛坯房,与房东约定月租金5000元,租期五年,后经房东允许,徐女士花掉65000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可惜好景不长,才住了半年,房东就以房屋已经卖给他人为由,要求徐女士搬离,徐女士提出装修花费较大,房东态度坚决,不同意赔偿,并强势回应:“自己铲掉拿走!”
这位房东,不仅不讲道理,还是个法盲(否则如何办到如此理直气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所以,徐女士经过房东同意将房屋进行装修,不存在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就是传说中的“买卖不破租赁”:即使房东已经将房屋出卖他人,徐女士依然可以依据租赁合同享受租赁权益,占有居住房屋。房东以房屋已转卖他人为由要求徐女士搬离,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房东未通知徐女士,征询其购买意愿便将房屋出卖他人(卖给房东的近亲属或者房屋的按份共有人除外),已经侵害徐女士作为承租人对房屋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徐女士可以要求房东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房东却坚决表示要求徐女士搬离房屋,是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徐女士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不搬离房屋。也可以搬离房屋,要求房东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徐女士最为担心的是无法获得房屋装修赔偿款。因为其没有和房东约定在房东违约的情况下,要赔偿装修费用。徐女士的担心,可以理解,看看法律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在经过房东同意装修的情况下,若因房东违约解除合同,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时,房东需要承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可不是“铲走”那么简单粗暴)。
笔者认为,既然合同约定租期五年,且徐女士已实际投入了装饰装修费用,那么剩余的装修价值,在合同解除时,房东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实践经验,徐女士可以选择申请鉴定残存价值,或通过支出费用进行年度分摊(五年分摊),计算剩余年限(四年半对应的)费用等方法以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