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03:29:28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概要
万太公司将其开发的“万祥国际”工程发包给美星公司,美星公司转包给圣林公司,圣林公司将该工程砌体单项工程分包给汪雪五,双方于2017年4月21日签订了《砌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同月,汪雪五班组进场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应收工程款3204013.11元,虽然后续分次收取了部分工程款共计175万元,却仍有1454013.11元工程尾款尚未得到,这些都是农民工工资,汪雪五不敢怠慢,多次催促上述三家公司支付欠款,但均未果。
为了更快地为班组农民工拿回拖欠工资,汪雪五决定寻求专业律师帮助,经过慎重考虑选择了霖澳律师事务所。由于涉案金额巨大,霖澳律师团队经过深入了解整个案情以及充分分析现有证据,最终,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汪雪五的委托,并经其同意,指派贺刘成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讼请求
一、判决万太公司、美星公司、圣林公司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454013.11元以及逾期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等由三被告承担。
庭审现场
被告圣林公司:
一、圣林公司应按照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款项。《砌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甲方(指美星公司)支付本公司进度款时,按照月完成工程量的70%进行支付工程款;尾款在工程竣工支付使用后甲方支付本公司工程余款后三个月内全部付清”,现美星公司尚未支付圣玲公司款项,圣林公司向汪雪五支付款项的条件不成就;
二、案涉款项是工程款,非民工工资。汪雪五与民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并非民工的工人单位,不应支付民工工资,同时,民工工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亦不应由圣林公司支付;
三、保全不必然产生保函费用,也可用其他财产担保,故保全保险费非诉讼费用,圣林公司不承担。
贺刘成律师:
一、《砌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属于违法分包,圣林公司明知而为存在过错,合同自始无效,其格式条款不能约束汪雪五。汪雪五承包的劳务已完工并办理结算,圣林公司应当按照结算金额从结算次日起支付相应款项;
二、汪雪五只提供劳务,其与班组人员均属于农民工范畴,农民工与圣林公司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因在于圣林公司违法分包的行为;
三、保全保险费因圣林公司的违约行为而产生,属于诉讼维权中合理必要的费用,应当由圣林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圣林公司向汪雪五支付下欠工程款1454013.1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二、圣林公司向汪雪五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及保险费1474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66元,由圣林公司负担。
后圣林公司不服,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66元,由圣林公司负担。
办案心得
贺刘成律师:“我们替委托人主张到全部工程款项、利息、保全费、保险费。诉讼保全,冻结被告账户,判决生效后迅速拿到了全部拖欠金额。”贺律师在回忆这起案件代理过程时,特别提到了案涉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虽然圣林公司辩称合同明确约定尾款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过后业主方支付圣林公司工程余款后三个月内付清,认为付款条件不成就,我方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但是当事人汪雪五作为砌体班组,主要提供劳务,其工程款实为农民工工资,双方该项约定违反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故该约定不产生约束力,圣林公司应当在工程量结算后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所谓“背靠背”条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十分常见,是总包方转嫁付款压力的方式,通常情形是总包方与分包方约定,待总包方与业主进行结算且业主支付全部或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后,总包方再按比例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贺律师提醒,这种“背靠背”条款的设置方式存在一定的付款风险,尤其是对工程款支付时间约定不明,根据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4款的规定,分包方可以请求总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款项。
办案律师
贺刘成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陆军指挥学院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劳动工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同行评价:贺律师在执业以前曾在部队服役多年,培养了他独特的思维方式、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坦诚豁达的待人方式。贺律师致力于民事侵权、债务处理、刑民交叉、疑难民商事争端解决等专业领域,曾参与处理多起重大疑难诉讼和仲裁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贺律师擅长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特别在工程房产、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