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18:37:37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京师刑委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艳霞、李树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江西省樟树市柯某某等1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妨害公务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赌博罪等罪一案辩护人。
本案经江西省樟树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樟树市法院采纳了京师律师的辩护意见,樟树市检察院做出变更起诉决定书,撤销了柯某某等1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案成为京师律师成功办理的又一起涉黑犯罪案件。
一、基本案情概述
被告人柯某某系原江西省樟树市某某镇某某村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2018年9月28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1月1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樟树市公安局决定对其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2019年2月14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2019年3月4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樟树市监察委员会留置。
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2019年5月17日樟树市公安局对该案侦查终结,以柯某某等1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妨害公务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赌博罪等罪,向樟树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9年5月22日樟树市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移送樟树市检察院起诉。
2019年6月17日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樟检公诉刑诉[2019]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某等1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妨害公务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赌博罪等罪。
2019年7月25日至7月26日樟树市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樟树市检察院两次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和恢复审理,樟树市法院决定予以准许,并两次重新计算审限,期间经宜春市中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
2020年4月15日,樟树市检察院以樟检公诉刑变诉[2020]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樟树市法院提出变更起诉,撤销了柯某某等1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指控被告人柯某某等11人系恶势力团伙犯罪,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赌博罪等罪。
2020 年5月27日,樟树市法院做出(2019)赣0982刑初201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柯某某等11人系恶势力团伙,犯有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赌博罪等罪。
二、案件承办难点
该案被定性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柯某某等11名当事人涉嫌触犯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妨害公务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赌博罪等十个罪名。
该案中柯某某被检察院指控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十个罪名。
多数罪名都涉及到多起犯罪事实,其中,仅诈骗罪就涉及11起犯罪事实,且数额特别巨大。由于该案人数众多且涉及多起犯罪事实,导致案卷材料复杂,共涉及60余本案卷材料和50余本同步录音录像。柯某某先后20余年在当地任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长期把持该村“两委”,逐步形成有组织的团伙,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该案被列为当地第一个涉黑犯罪案件,有较大社会影响,柯某某被定性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首要分子,罪行严重,律师办案压力很大。
三、案件办理过程
1、调取卷宗,会见被告人,争取延期审理
2019年7月初,柯某某家人辗转联系到张艳霞律师,请求张律师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张艳霞律师和李树律师立即前往樟树市法院调取卷宗。
由于该案人数众多且涉及多起犯罪事实,导致案卷材料复杂,共涉及60余本案卷材料和50余本同步录音录像。
经过和主审法官多次沟通交流、将案件争取到在2019年7月25-26日开庭,比法院预定的开庭时间延期一个星期,这就为有效辩护争取到了时间。同时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柯某某,从本人口中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
2、找准辩点,制定正确的辩护思路。
在阅卷过程中,我们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对柯某某的会见情况,发现了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不同之处。
柯某某等人获取经济利益大多是村委会研究决定,所得钱财绝大部分都入了村委会的帐,用于村委会正常的开支运作,并非柯某某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物资保障。
在参阅最高人民法院扫黑除恶犯罪指导案例过程中,发现该案柯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4集)案例第627号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部分极为相似。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4集)案例第627号未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案中被告人所在的村委会被认定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于是,以此作为突破口,制定柯某某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是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的辩护思路,并最终被法院采纳。
3、争取庭前会议,认真参加庭审
开庭前,我们向法院申请庭前会议。经过与主审法官反复沟通,在本案开庭之前有一起重大金融案件开庭的情况下,庭前会议得以顺利进行。这对于法院,检察院以及辩护律师深入交流案件情况,正确参加庭审都不无裨益。
庭审过程中,我们做了充分的辩护。一开始检察院很是强势,我们的发言有好几次被检察官打断。由于准备充足,我们从容应对,理性指出检察官打断律师的不妥之处,并被法官当庭采纳。庭审过程中,由于之前卷阅仔细,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质证阶段均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旁听席不时传来鼓励的掌声。
该案从庭审到判决,历时近一年。在樟树市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们的辩护观点之后,上报宜春市中级法院,宜春市中级法院上报江西省高级法院。最终江西省高级法院认可了我们的辩护观点,认为柯某某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检察院变更起诉,辩护成功。
四、办案心得与体会
该案是我主办的第一起涉黑犯罪案件,而且接受委托较晚,时间紧、任务重。涉黑案件参与人数多,涉案金额大,且柯某某被认定为首要分子。
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所有关于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律规定,检索了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找准案件辩护方向和主要辩护观点,最终确定柯某某等人不构成涉黑犯罪而是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的辩护思路。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重视和检察官、法官的沟通与交流,从调阅案卷、延期审理、庭前会议到最后辩护观点被采纳,可以说与检察官、法官的沟通与交流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如何说服检察官和法官真是一门值得研究的学问。
卡耐基说过:“如果你想要别人同意你的观点,从友善的方法开始”。
友好和真诚是待人处事的神奇法则,友好所带来的温暖处处闪耀着人性的光辉。
在当前法治发展的大环境下,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已成为时代主流。
律师如何参与到诉讼中来,协调好与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的关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共同推进案件进展,成为我们每一个律师都应该思考的问题。
张艳霞律师,河北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拥有十年检察机关工作经验,曾在多家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过多起重大疑难案件,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办案技巧。在办理案件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诚待人,诚信办案,认真履行律师职责,全力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对刑事法、民商法、行政法及涉外法律领域案件有深入的研究,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使被告人得到了公正的审判,受到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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