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18:16:08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祝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14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祝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途径宜春市袁州区某乡镇省道时,由于车速过快、操作不当,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胡某、文某发生碰撞,文某经120抢救无效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1年4月28日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祝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胡某、文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祝某立即拨打120积极救治被害人,同时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另查明,2021年7月6日,被告人祝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属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祝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祝某亲属也积极赔偿,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