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04:45:26来源:法律常识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如何划分?婚姻生活中难免出现磕磕绊绊,一些矛盾无法调和导致婚姻关系最终走向了破裂,其中一些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23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家事纠纷,一些市民纷纷来电咨询,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高蓓律师和王丽月律师一一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
婚姻家庭纠纷琐碎而敏感,23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家事纠纷,自上午9时许,接线电话就响个不停。“我和王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于第二年生育一子。后来我跟与王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孩子出生后一直和我共同生活,由我独自抚养,王某未支付过孩子抚养费。我想要跟他要孩子的抚养费,该怎么办?”不久后,王丽月律师就接到了一名女士的咨询。
“首先需要经过亲自关系鉴定,确定孩子跟你们俩有血缘关系。”律师表示,如果经鉴定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该女士、王某和孩子均具有亲生血缘关系,他们两人的非婚生子跟婚生子具有同等的权利,《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了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因孩子年幼,又长期跟母亲一块居住生活,孩子由原告母亲抚养对孩子成长比较有利。因此该女士可以向王某主张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在一上午的接线过程中,一通咨询离婚后房产分配比例的电话引起了记者的注意。“结婚后,我和丈夫按揭贷款购买房屋一处,在对房屋产权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为我占有80%,为对方占有20%,我们现在感情破裂,要离婚,如果分割共同财产,我认为我应该享有房屋80%份额,对方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5:5进行分割。”对此,高蓓律师分析,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在对房屋产权登记时,双方对房屋进行了分割登记,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因此可以认定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故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此,从法律上讲离婚后房产该女士可以占有80%,如果协议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上午的电话此起彼伏,记者根据来电内容树立了几个典型案例,律师也给出了相关的看法和建议。
梁女士的弟弟1年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梁女士的弟弟抚养,女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后梁女士的弟弟起诉主张由女方支付孩子抚养费。但是梁女士的弟弟无法提供女方的居住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送达。梁女士的弟弟后撤诉。现想咨询能否再次起诉?如果还不知道女方的住址怎么办?胜诉后如果女方还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律师说法:可以起诉主张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因此梁女士的弟弟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再次起诉主张孩子的抚养费。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梁女士的弟弟可以跟法官沟通一下看看,能否采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如果判决生效后女方仍不按照生效的判决书履行法定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孟女士与丈夫跟公婆共同居住,1990年老人的房子拆迁,按照人头,安置两套房子,本来老人说各一套套二房。1992年左右安置,老人一套套三房,给孟女士和丈夫一套套一房。孟女士一开始不知情,也没有签字。“现在老人不在了,套三房留了遗嘱,给小女儿了,也办理过户了。我认为套三房应该有我们一间,即使不给,也应当给我们补偿。”
律师说法:拆迁协议一般是与被拆迁人签订。按照当时的拆迁补偿政策,孟女士及丈夫应当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但多年过去了,孟女士当时未及时提出异议。目前房屋已过户到老人小女儿名下。孟女士的诉求要实现有一定难度。
80多岁的杨先生房屋被自己的大儿子侵占后,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房子现已返还给杨先生,但大儿子拒绝将自己在房屋上的户口迁走,房屋出售遇到阻碍。
律师说法:出售房屋上户口无法迁出影响房子的买卖,房主可通过向公安部门申请的方式申请将房屋上的户口迁出。
左先生2014年结婚,在2019年的时候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他和前妻共同买了一处房产。但是购房后以没有钱还贷为理由,对外借了很多款,并且左先生也在借贷合同中进行签字。现在,左先生认为前妻是通过这种方式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财产。
律师说法:我们了解到,房屋抵押贷款合同,被法院判决是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现在房子处于评估拍卖的过程中。如果左先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他是被前妻欺诈或者胁迫签署了之前的借贷合同,之前合同的签署是真实的,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这种拍卖是没有问题的,左先生也没有办法向对方索要50%的房产。如果左先生在之后发现确实存在被欺诈或者是他妻子隐瞒转移相关财产才做出了这些民间借贷的行为,那他可在知道此情况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妻返还相应的财产或进行赔偿。
赵女士想要离婚,女儿9岁了,想要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关于孩子抚养费应当如何确定?如果男方也主张孩子抚养权怎么办?
律师说法:离婚后,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此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考虑赵女士女儿自己的意愿。关于抚养费的支付一般会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王先生的父母共生育3个儿子,2013年老两口做了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小儿子王先生,2021年王先生的父母先后去世,现想按照公证遗嘱继承房产。但大哥、二哥拿出2018年的时候父母的自书遗嘱,房子由大哥、二哥二人继承。王先生想问一下房子应该按照哪份遗嘱继承?
律师说法:王先生的父母立有两份遗嘱,先立下公证遗嘱,后立自书遗嘱,两份遗嘱均立于《民法典》实施之前。但被继承人于民法典实施后死亡的。《民法典》颁布后,关于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如何衔接适用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即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只有《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的,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若多份遗嘱均立在《民法典》施行前的,遗嘱人在《民法典》施行后死亡的,仍应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因此,本案中,应当以公证遗嘱为准,由王先生继承。
李女士与丈夫王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某1,王某1今年一周岁,王某在离婚时主张孩子抚养权,李某是孩子母亲,担心孩子抚养权问题。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因此再无特殊情形下,王某1的抚养权一般会归李某所有。
市民李女士咨询,李女士的父母有共同所有房屋一处,李女士的母亲于2009年去世,2015年父亲留有遗嘱,将房屋留给了自己的小女儿,李女士共有5个兄弟姊妹,李女士咨询对于父母的房屋其他4个兄弟姊妹是否有继承权?
律师说法: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的继承房屋是李女士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的母亲去世时未留有遗嘱,李女士父亲的遗嘱,可以将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本人所有的份额,指定由其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继承。对于李女士母亲享有的份额,因无遗嘱且不属于李女士的父亲,因此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李女士及李女士的其他兄弟姊妹可以继承其母亲享有的份额。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韩某与安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四子一女,两人相继去世后,未留遗嘱,留有两套房产未予分割。次子先于老两口去世。次子生有一女韩某某。老两口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就是长子、次子的女儿、三子、四子及女儿五人。其中女儿一直与老两口一块居住生活在其中一套房产中。另一套房产是由四子居住。因作为遗产的两套房产尚未进行遗产分割,三子起诉主张进行分割。
裁判结果:
对于女儿所居住的这套房屋由女儿适当多分得房屋评估价值的10%,剩余百分之90%由长子、次子的女儿、三子、四子及女儿平均分割,各分得五分之一。另一套房产由各继承人平均分割。女儿不服上诉后,后二审法院认为女儿与老两口生活时间较久,对老人照顾较多,贡献较多等等,本着鼓励尊老育幼,弘扬中华民族的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和优良传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改判由女儿多分该房产评估价值的13%,剩余部分各继承人平均分得五分之一。
律师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本案中次子先于老两口去世,由次子的直系晚辈血亲也就是次子的女儿代位继承。老两口的女儿于老两口长期同住,与老两口已形成了生活共同体,在经济上、生活上、情感上存在更为密切的关系,在遗产分割时多分得了遗产。
案件事实:吕某与李某2原系夫妻,二人婚后生育儿子李某1。2015年经人民法院调解,吕某与李某2达成调解协议,二人自愿离婚,儿子李某1由吕某抚养,李某2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随着李某1上幼儿园各种费用的支出以及物价的上涨,原先约定的500元抚养费已不能保证李某1正常的入园及生活消费支出,2020年李某1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2增加支付抚养费至1000元。李某2认为:离婚后其已再婚,并又生育一子需要抚养,另需要赡养老人,无力再负担过高抚养费。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故判决自2020年7月起,被告李某2每月支付原告李某1抚养费700元,至李某1年满十八周岁止。
律师意见: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本案中,虽吕某与李某2已离婚,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李某1接受教育等因素,原来的抚养费已不足以支付李某1的正常生活,故法院对李某1的抚养费酌情进行调整。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因与孙某夫妻感情破裂,曾于2019年5月5日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因被告不同意,原告后撤诉。撤诉后双方分居,原告周某居住于父母家,孩子由双方轮流抚养。因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好转,2020年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婚生子孙某某由被告抚养。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因双方均不同意自己直接抚养孩子,主张孩子由对方抚养。
裁判结果:
双方均拒绝抚养孩子违背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律师意见:
子女的健康成长不仅有物质需求,更需要父母精神方面的付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条虽规定了“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暂定由一方抚养。”但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从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其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双方均拒绝抚养孩子的,一般判决不准离婚。
我发现家事是关乎每个家庭的重要事情,是家庭稳定的基础。在家事纠纷中,往往涉及的都是父母、子女及其近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所以在纠纷发生前,当事人对证据的留存容易忽视,比如房屋继承问题,老人有意将房屋留给自己其中一个继承人,但通常因为亲情等原因,仅仅只有口头的意思表示,事后老人及子女也未对此进行书面约定。这导致在纠纷产生时,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建议当事人除非危急情况下,应尽量采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或公证遗嘱的方式对遗产进行分配。
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咨询离婚问题的群众比较多。在离婚纠纷中一般需要处理夫妻双方是否离婚的问题、子女抚养问题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问题一直是离婚案件中的重中之重。抚养权归谁涉及到孩子的成长环境和身心健康问题,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也始终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处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建议孩子抚养权问题离婚时最好还是由双方协商一致为宜。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一旦确定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果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情况出现,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