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05:23:34来源:法律常识
仲裁裁决执行申请正式提出后,在内地法院开始审查、受理,小美律也为大家进行汇总:
一、法院先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可以受理
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受理执行:
(一)仲裁协议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属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形;或者该项仲裁协议依约定的准据法无效;或者未指明以何种法律为准时,依仲裁裁决地的法律是无效的;
(二)被申请人未接到指派仲裁员的适当通知,或者因他故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不是交付仲裁的标的或者不在仲裁协议条款之内,或者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的;但交付仲裁事项的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的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的决定部分应当予以执行;
(四)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庭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在有关当事人没有这种协议时与仲裁地的法律不符的;
(五)裁决对当事人尚无约束力,或者业经仲裁地的法院或者按仲裁地的法律撤销或者停止执行的。
有关法院认定依执行地法律,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解决的,则可不予执行该裁决。
内地法院认定在内地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区法院决定在香港特区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香港特区的公共政策,则可不予执行该裁决。
没有上面这些不予受理的情形,都应该裁定执行仲裁裁决。
二、法院的审查期限
受理法院决定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上报最高院。
然而根据实务调研,法院对执行外国仲裁申请的审查期限远远超过上述规定。在一项针对29起外国仲裁执行申请的案件调研中,有 4起未成功的申请,审查的平均时间达590天。
主要原因在于法院向上报请耗时较久,每一轮的不予承认和执行决定,都要经过专委会讨论、层层上报。
三、内地法院执行
执行期限:6个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无特殊情况下,应在裁定后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执行措施:参照《民事诉讼法》: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安排》和《补充安排》虽然没提及当事人在等待执行仲裁裁决期间财产保全的问题。但实务中,很多当事人都非常关注这个问题,部分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在等待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期间作出了财产保全裁定。
案例:华夏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2018)粤72认港1号之一号、(2019)粤72认港1号
2012年2月1日,华夏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与东海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公司)签订包运合同,约定由东海公司运载华夏公司货物,因该包运合同产生的所有争议提交香港仲裁,适用英国法。同年4月21日,华夏公司向东海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确认双方在前述包运合同的基础上达成补充合同,约定新增一批货物运输,其他条款和条件适用包运合同。后双方就补充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华夏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在香港提起仲裁。香港仲裁庭分别作出首次终局裁决和费用终局裁决,裁决东海公司支付相应赔偿款项及相关仲裁费用。
仲裁裁决生效后,华夏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上述两份仲裁裁决。东海公司答辩认为,华夏公司提交的仲裁协议未经公证认证,也未提交经过正式证明的中文译本;涉案货物运输系补充合同约定内容,补充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通过电话形式口头达成的,未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东海公司亦从未认可仲裁庭具有管辖权;执行仲裁裁决将违反内地仲裁法关于仲裁协议必须明示的要求以及民法总则关于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广州海事法院裁定认可和执行涉案两份仲裁裁决。原因为:第一,华夏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文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关于形式要件的要求。第二,仲裁协议成立与否属于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范围,并且,因双方当事人未对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作出约定,根据《安排》第七条第(一)项,应依据仲裁地法律即香港法律对涉案仲裁协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而依据香港法律有关规定,涉案电子邮件记载的合同并入条款构成有效成立的仲裁协议。第三,违反内地法律有关规定,并不能等同于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除非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将造成严重损害内地法律基本原则的后果。内地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明示要求和民法总则对意思表示的要求,不属于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范围。
案例明确(1)仲裁协议成立与否,也属于仲裁协议效力审查范围;(2)在作出认可和执行裁定前,可以依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香港仲裁裁决内地申请执行就介绍到这里啦,如果需要帮助,欢迎留言或者联系我们哦~
作者 刘珊清
责编 单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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