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08:13:54来源:法律常识
2008年,深圳宝安。
孙某(男)长期追求厂里一个女生,被女生多次拒绝仍不肯罢休,曾威胁不答应就自杀。
一晚,孙某在宾馆三楼开了一间房,向女生表示见完最后一面自己就辞工回老家。
女生带上女同事,准备跟孙某再次说清楚。
三人在房间聊天,孙某借故支开女同事后想跟女生发生性关系。
女生不同意,孙某便开始使用暴力,因为女生穿了腰带又使劲反抗,裤子没那么容易脱下,孙某一直不能得逞。
在反抗了一会后,女生借故要上厕所,进去厕所后将门反锁。
后来孙某听到女生惊呼,便踹开厕所门,在窗户往下看到女生已经躺在一楼地面一动不动,于是逃离现场。
多年来,孙某一直化名“张伟”四处打工,2019年在潮州被公安抓获。
2021年,人民法院判决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谁也不知道当时女生爬上窗户的时候心里是怎么想的,也许是想着呼救而失足堕落,也许是想着从三楼跳下去就能够逃掉,甚至可能是因为绝望而轻生。
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她爬上去的时候心里一定是无助的。
这个案件,仅有一个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
就是女生的坠楼,与被告人的强奸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这个问题对于案件的量刑极为重要。
根据《刑罚》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如果认定坠楼是意外事件,那么孙某的刑罚就是三到十年。认定坠楼是孙某导致的,那么孙某最低也要判十年。
女生爬上窗户分两种可能性,一种是轻生想自杀,一种是想呼救或逃跑。
首先是如果女生轻生想自杀,根据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会直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将死亡后果归咎于被告人身上。
而孙某的抗辩实则是认为女生的爬窗户行为,已经中断了因果关系,死亡的因果关系是因为女生发生了不可预料的爬窗行为,而不是他的强奸行为。
有些时候,的确会出现一些无法预料的事情中断因果关系。
假设这个案件中,女生进入厕所后,厕所里的热水器因质量问题爆炸,导致女生死亡。“热水器爆炸”这一事件,就中断了因果关系,女生的死亡不能归咎于被告人。
但这个案件中,女生实施的是爬上窗户的高危行为,一般人都不会去实施的,只有在自救时,才会选择爬上窗户。
因此本案不应该将“女生爬上窗户”这个行为,单纯评价为一个独立的行为。
而是要将“女生爬上窗户”这个行为,评价为“女生在遭遇强奸时的自救行为”。
在法律上,都是要求被告人“应当预见”到对方会进行自救的,也就是说,孙某必须预见到,女生有可能进行自救,包括爬上窗户呼喊或逃跑等可以实施的举动。
所以,死亡后果与孙某的强奸行为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强奸行为系致受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并非意外事件,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提醒各位,发生强奸事件时,女性该如何保护自己
应酬能避则避,喝酒能躲则躲,醉酒能装则装。
案发时,要智斗不要武斗,除非可以一击必杀。
案发后,马上保存证据,千万不要立刻洗澡,同时要记住现场可能滴落对方体液的地方,虽然这真的很痛苦,但这真的很重要。
联系最信任的人同时报警。
催促公安尽快采样,包括先前记住的现场可能滴落的地方。
委托律师。
最后希望大家都不会遇到这种事情,宁静而幸福地过完这一生。
若觉得我的文章对你有用或有所启发,请关注、点赞、转发、收藏,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