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1 08:10:05来源:法律常识
最高法:因停水停电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予赔偿
在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部门的征收工作时,征收部门会使用一常见的逼迁手段,例如停水,停电等,这些手段是违法的。但是如果这些手段给被征收人带来了损失该赔偿吗?应该如何确定赔偿标准呢?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黄先生在某村集体经营了一家土菜馆,因为该村要被征收,而黄先生与征收部门并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征收部门想要迫使黄先生配合征收工作,于是对黄先生的菜馆进实施了停水停电的行为。黄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制停水停电的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对于黄先生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黄先生要求市政府赔偿其经济损失9万多元。
一二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未予支持。黄先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市政府对自己进行赔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应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本案中虽然不是责令停产停业,但停水停电的后果与此类似,所以可以参照该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所以黄先生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凭证,来证明其停产停业损失。但是黄先生未能举证,所以人民法院认定,原审法院按照每年的租金支出来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黄先生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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