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11:48:16来源:法律常识
政策解读
本报记者 李海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等五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将从今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通知》明确列出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指出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可以说,随着《通知》的下发,我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终于来了。早在2012年,坊间就曾有针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行将试点的猜测与期待,彼时,传言试点消息中肩负试点重任的还只有上海一地,而今,《通知》让试点在不同级别地域范围内开花,不难预见决策层力求快速形成多类型可复制试点经验的动向,毕竟,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对完善和充实我国养老保障体系而言至关重要。
提升商业养老保险吸引力,试点内容引关注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主要面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社会公众,公众投保该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允许税前列支,养老金积累阶段免税,领取养老金时再相应缴纳,这也是目前国际上采用较多的税收优惠模式。因此,实施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也被认为是提升商业养老保险吸引力,助力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可为政策之一。
实际上,这样的目的亦体现于《通知》之中。根据《通知》要求,将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此,《通知》明确了包括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等三方面具体措施,同时明确了试点政策适用对象,即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试点地区内。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个人缴存限额方面,《通知》明确放入商业养老保险账户的资金,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企业主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同时缴存税延型养老保险账户中取得利息等一系列收益不征税。而在领取方面,《通知》要求,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这意味着,以税前月收入万元计,若拿出月收入6%即600元月缴费存入税延型养老保险账户,每月将少缴个税120元,即便算上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对缴费按75%比例计征,对应税率10%所得税,即600元×75%×10%=45元,每月也少缴75元个税,需要提醒的是,这是在未考虑保险费用增值的前提之下,毕竟,《通知》明确“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
税延型养老保险对完善养老“三大支柱”作用重大
坊间舆论认为,此次试点之所以在不同级别区域内试点,正是要尽快测算税延型养老保险对税收、保险产品销售以及企业个人参与积极性和相关运行机制的影响和顺畅程度,一旦在试点过程中不断得以完善,势必对我国养老保障“三大支柱”带来积极的促进作用。
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共有“三大支柱”:第一支柱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属政府主导,税前列支;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为企业及职工自愿建立,但仅对企业缴纳部分进行一定比例的税前列支,个人缴纳部分无税收优惠;第三支柱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近来备受关注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个人收入中用于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部分,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延期至将来提取商业养老保险时再缴纳)即属第三支柱。
据记者了解,在发达国家通行的养老保障体系“三大支柱”占比中,政府承担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占比往往远低于第二、第三支柱占比。因此,本次“税延型养老保险”即将启动试点也被普遍认为是国家推进养老保障体系向“三大支柱”支撑协调迈进的有力举措。
“税收优惠政策正是鼓励企业及个人购买补充型商业性质养老保险的有力措施。”长期呼吁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个人购买养老保险产品的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教授陈秉正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对未来减轻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保障不足将发挥积极作用。
陈秉正介绍,从当前我国老龄化发展进程预计,随着退休人口增多,其占劳动力人口的比重也会越来越高,由此带来的政府社会养老保险负担也会加重。“这显然会大大加重以现收现付(即靠当时缴费人缴纳的费用支付给领取费用的人)为主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负担。”陈秉正说。
对于即将启动的“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陈秉正认为,这是与国际接轨且与国际潮流相一致的,对未来缓解现有养老保障体系压力将发挥很大作用。此外,在减轻个人对未来养老保障不足担忧的同时,也可刺激增加消费,对提高内需同样有着积极作用。
“但现存较大的问题则集中在操作层面上。”陈秉正认为,首先需要清晰界定哪种保险产品属于保障型产品,必须严格限定在退休前是不得提前领取资金;其次是税收优惠如何执行。这需要建立个人严格的所得税报税制度,让政府有关部门知道个人的税前收入到底是多少,其中又有多少收入用于购买养老保险,但这同样存在较大难度。
《通知》明确,试点期间使用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中保信平台”)。中保信平台与税务系统、商业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对接,提供账户管理、信息查询、税务稽核、外部监管等基础性服务。
对于缴费该何如在税前扣除,《通知》也明确,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时,以中保信平台出具的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认真落实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此外,在陈秉正看来,运用税收杠杆来鼓励企业和个人购买补充型养老保险,更应该从第二支柱做起。原因在于,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均由企业来管理,操作更具便利。他认为,应该尽早在第二支柱上实现个人缴费部分的税收优惠。在此基础上,提升第二、第三支柱养老资金的管理效率,促使“三大支柱”共同发挥对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撑作用,形成“三条腿走路”的发展格局,才能真正确保老有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