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16:57:49来源:法律常识
去年8月,19岁的小刘使用微信扫了辆共享电单车,沿阜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港府KTV门前路段左转时,与由南向北的吴女士所驾电动自行车相撞。
事故发生后,吴女士被紧急送往市二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后鉴定为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显示,小刘负事故主要责任;吴女士负次要责任。
吴女士多次向小刘索赔无果后,将小刘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与被告小刘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5794.9元。
为什么要告保险公司?
原来,事发时小刘驾驶的是一辆青桔电单车,且使用本人实名微信扫码启动车辆,系统自动以扫码微信实名的信息购买了共享电单车意外保险。
2022年1月,颍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以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调解,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赔偿吴女士各项损失合计65000元,被告小刘赔偿吴女士16000元。
小刘扫码后产生的共享电单车保单
对此,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王飞飞律师提醒大家:
本案中,小刘驾驶的是一辆共享电单车,除注意交通规则外,市民朋友在骑行时还要注意,一定要使用自己的实名账号扫码,因为单车公司会依据扫码账号的信息实时购买意外险。若使用他人账号扫码,出现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可能拒绝理赔。
来源:阜阳公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