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18:48:23来源:法律常识
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
《2020)沪全律函字第33-2号
致昆山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速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之委托,现就贵公司拖欠委托人代理费事宜及贵公司违约行为,向贵公司致函如下: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与陈述的事实,2018年10月20日贵公司与委托人签订了《科技项目代理服务合同》,根据该合同第二 条第3款“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曳用”;合同第三条第3 款乙方代理甲方本合同笫一条第3款所约定的资金补助类项目服务 事项,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先行京付第一阶段代 理费0元给乙方,第二阶段费用须在补助资佥成功拨付早方账户后的 3个工作日内按到账资佥的20%提成支付给乙方,如补助资金为分批支付,甲方需分批支付补助资金提成,直至完成支付合同所约定服务 项目所有补助资金提成。
上述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包括代理完成了贵公司申请髙新技术企业认定和高新企业培育入库,利用大量人力物力帮助贵公司审核、修改、撰写上述申请所需的材料,同时也对贵公司认定成为髙新技术企业进行准备前的辅导,现贵公司巳经成功被 改府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也开始享受髙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所带来的政府待遇(资金补贴);截止到目前,贵公司巳经实际取得了 33 万的补助资佥(具体以政府部门发放数额为准),贵公司应当向委托 人支付代理费66000元(按照贵公司实际收到补貼资金的20%作为代理费)。
本律师认为:契约精神的核心在于“诚信";所谓大道酬勤,人道酬善,商道酬信;诚信经商,无往不利。我国《民法典》在总则部分第七条也确立了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 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最后本律师认为:委托人与贵公司之问签订的《科技项目代理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贵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支付代理费的行为已经构成产重违约,现本律师郑重通知贵公司在收到本函3日内立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支 付代理费用,届时不履行的,本律师根据委托人进一步授权,釆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包括并不限于全封、扣押、冻结贵公司及股东、法定代表人的房产、设备、厂房、银行存款,同时貴公司还要承担诉讼费、 律师费、担保费、保会费等费用。望贵公司守诚信之本,尊重贵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内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望贵公司慎重考虑,避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