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20:15:36来源:法律常识
“只要有人的地方,就会存在冤假错案。”这不仅无需遮掩,更是一种历史客观规律。那么,如果自己或者身边人不幸遭遇冤案,谁可以申诉?应当如何申诉?申诉又该注意哪些问题提高可能性?笔者就结合参与代理的多起申诉案件,包括数起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提起的申诉,交流一些实务操作规范与心得,供各方参考。
一、申诉主体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申诉应由下列人提出:1.当事人;2.法定代理人;3.近亲属。其中当事人一般就是指本人;法定代理人一般是指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等监护人;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律师可以代理刑事申诉案件,也就是拟定申诉状,查阅审理卷宗,收集证据等,但最终申诉状上签字的仍然是上述人员。
二、如何进行申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申诉程序应当包括:
1.准备好以下材料:
(1)申诉书一份,其中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递交给相应机关:
(1)第一次申诉递交给终审人民法院,也就是判决生效的法院,一审未上诉的就是一审法院,上诉的就是二审法院;
(2)第二次申诉递交给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3)第三次申诉递交给再上一级法院,至最高人民法院止;
(4)也可以递交给终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求提请抗诉。
3.注意时间限制: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 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申诉注意事项
1.申诉书切记不要冗长复杂且啰嗦。由于案件已经经过一、二审判决,办理申诉的法官或者检察官更希望直接能看到的是本案申诉的要点,过长的申诉书不仅消耗了审阅人的耐心,且没有重点也很难让审阅人不相信自己人;
2.申诉要围绕可能引起再审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尽可能的使用法言法语。如果在一、二审的辩护中,被告人用普通的用语和语言进行自我辩护,尚且可能存在加分的化。在申诉中,非专业用语和表达则可能完全相反是减分项。道理其实很简单,本就生效的判决,要改变审阅人的思维和结论,一定是对案件定性产生根本影响的辩解,这种辩解本身就是针对一种专业的判决思维作出的反驳,如果用大白话对抗专业用语,效果可想而知;
4.珍惜申诉的机会,如果在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切勿盲目申诉。理论上来说,只要案件裁判确实错误或者其他,刑事案件的申诉可以一直到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实际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5条,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两次申诉失败,申诉实际很难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