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22:11:45来源:法律常识
为庆祝《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缔结10周年,推动全社会对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广泛关注,6月23日,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主办,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小组承办的“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论坛”顺利举行。90余名来自上海三级法院的业务骨干、华东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文化创意产业的资深代表相聚云端,从立法背景、司法保护、行业需求等维度展开深入研讨。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上海高院副院长张斌在论坛上致辞,上海戏剧学院艺术管理专业本科负责人张蕾、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释文、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徐俊、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作主旨发言,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刘军华作总结发言,论坛由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唐震主持。
据悉,今年6月26日是《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正式缔结的10周年。该条约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在2020年的4月28日生效,从国际立法的层面对表演者的权利进行了有效的确认和完整的保护,对于我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深度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治理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深远的意义。
2019年6月27日,上海高院与华东政法大学签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和司法实践的专项合作纪要》,加大知识产权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的深入融合。三年来,双方启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法律文本库建设项目,由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小组牵头,对包括《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在内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进行立法史料的梳理和编译,为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国际政策与法学理论研究提供智力支持和实践支撑。此次论坛是史料编译工作的延续和衍生。
论坛回顾
【领导致辞】
丛立先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一周前,高等教育专业评价机构“软科”发布2022年中国大学专业排名,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业蝉联第一,感谢社会各界给予学院的肯定,也感谢上海法院这些年对学院建设的支持,希望两家单位能够继续深化合作,共赢发展。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际,这都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而且,随着《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落地,也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比如我国著作权法修订后,与《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衔接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等。所以,举办本次论坛意义很大,不但关系到未来的规则构建,也对相关产业实践、司法实践以及从业人员权利保护具有积极作用。希望论坛能够取得良好的研讨效果,让大家都有所收获。
张 斌
上海高院副院长
6月,我们迎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缔结10周年,以及上海高院与华东政法大学签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和司法实践的专项合作纪要》3周年。
在启动专项合作的三年里,虽然经历了新冠疫情的影响与挑战,但两家单位克服困难、精诚合作,在司法交流与人才培养方面结出了丰硕的成果。比如,我们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研讨交流活动,启动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法律文本库建设项目,制定实施了法官英语授课和研究生法律实习计划等等,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今后,希望两家单位进一步拓宽思路、拓展视野,共享资源、互补优势,推动知识产权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更深层次、更高水平融合,形成知识产权法学人才特别是涉外法律人才辈出的良好局面,为上海加快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贡献力量。
【主旨演讲】
张 蕾
上海戏剧学院艺术管理专业老师,研究生阶段就读纽约大学艺术管理专业,在上海戏剧学院获得博士学位,曾在伦敦韦伯音乐剧学院担任访问学者
演艺产业的发展具有在城市特定地区集聚、孵化并形成专业化生产的特点。比较世界三大演艺集聚区——纽约百老汇、伦敦西区、上海演艺大世界,虽然上海在剧院数量方面优势突出,但在票房、观众人次指标方面,与其他两区仍有较大差距。从人力、资本、组织、基础设施四要素出发,对上述三大演艺集聚区的文化生产力进行研究,可以发现相较于纽约百老汇、伦敦西区,上海演艺产业存在人才不足、融资渠道比较单一,剧目创作、制作、运营、营销生态圈尚未成型,剧场座位有限、基础设施老化等不足。
借鉴其他两区成功经验,上海演艺大世界应加强演艺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探索多元方式实现资本保障,打造优质的演艺生态,优化演艺物理空间,充分发挥演艺文化生产力要素的集聚效应,持续提升上海演艺产业集聚水平与竞争力。
张释文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硕士,拥有律师执业资格证、基金从业资格证、演出经纪人资格证等,具备突出的中英双语工作能力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虽然电影产业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但网络微短剧兴起,“短视频+直播电商”推动互联网商业营销方式变革,截至2020年末,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市场规模已达1930.3亿元。而随着影视文娱行业的发展,艺人被侵权现象也呈现出新的特点。比如在名誉权纠纷方面,互联网隐藏下的侵权方式更为隐蔽,含沙射影取代明目张胆地侵权;在肖像权纠纷方面,出现漫画侵权、剧照侵权等新特点,以及虚假授权、利用算法技术侵权等新方式;在版权纠纷方面,若表演内容涉及侵权,表演者需考虑如何应对,等等。
受诉讼方式、侵权人确定、损害赔偿评估、维权成本等限制,艺人法律维权存在现实的障碍和考量,建议其将事先的权利保护设置与事后的权利救济相结合,特别是在签约合同中加强艺人个人元素授权条款、竞品条款、保密条款、违约及合同终止条款等权利保护条款的设置。
徐 俊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复旦大学法学博士,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长期以来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表演者权从来不是表演者作为演出从业人员一般性享有的自然权利,而是一项基于著作权法规定享有的法定权利。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表演者、表演者权利内容、职务表演及其权利归属等都作了新的规定。
表演者被限定为自然人,自然人需要实施表演行为,展现艺术技能,才能被认定为表演者。演出单位不再作为表演者,但规定了职务表演者财产权利“约定优先”,如无约定则归属于演出单位。通过这种制度安排来兼顾演员与演出单位二者之间的利益。
表演者权利包括表明身份权、形象完整权以及基于现场表演和固定表演产生的财产权利。表演者主要是在录音录像制品中行使其表演者权,在视听作品中不能单独行使表演者权。电影、电视剧作品中的表演者精神权利依法受到保障,但是不得行使其中的财产权利。而其他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者是否可以行使财产权利,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则不可以行使。
在相关著作权侵权诉讼中,法院根据表演者与演出组织者关于取得著作权许可的约定以及约定的履行等情况,判断表演者是否应当与演出组织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在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如果表演者明知未获得许可而进行表演或者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的,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王 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曾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和外交会议“起草委员会”委员参与《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制定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对我国表演者保护的影响,首先体现在对表演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上。该条约规定,表演者对其“现场表演或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享有精神权利,相较于其他国际条约,保护范围更加广泛。
其次是对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提供保护。“视听录制品”系指活动图像的体现物,不论是否伴有声音或声音表现物,从中通过某种装置可感觉、复制或传播该活动图像。它包括视听作品、录像作品两种类型。
第三,关于“广播和向公众传播权”,虽然条约规定,表演者对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应享有授权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专有权,以及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但我国在决定批准该条约时,对上述条款声明保留,故外国表演者在我国并不享有上述权利。
最后,该条约保护生效前已进行视频录制的表演,但规定对此前未经许可的利用行为,只能按条约生效之前的法律认定其是否侵权,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的精神。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规定的保护受益人系其他缔约方国民的表演者,有资格成为缔约方的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政府间组织、欧洲联盟,因此涉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地区表演者的侵权纠纷,不应根据该条约进行保护,而应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作出裁判。
【总结发言】
刘军华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本次论坛聚焦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虽然这类案件目前在上海法院还不多,但正如嘉宾们所言,演艺产业还有很大发展空间,著作权法修订后也需要解决一些问题,所以研讨是非常有必要的。几位演讲嘉宾都结合自己的研究领域,做了扼要、深入、精辟的发言,我听了以后收获很大,这里和大家分享三点体会:
一是知识产权保护不能只关注本领域,而应当跳开一步、站高一层,从产业需求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角度,综合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取向。
二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一定要理论联系实践,这样才能在处理案件特别是处理疑难案件时,找到准确的法律适用方法。
三是对于知识产权或者说对于智力创作成果的保护,是多方位的,法院要重视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协调,这一点在论坛中已经非常清楚地展现了出来,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适用的法律渊源,除了国内、国外立法,还包括国际条约和公约。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文字:郭燕
摄影:钱成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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