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23:52:11来源:法律常识
开战前才磨枪,比喻事到临头才做准备,这就是临阵磨枪。其后常跟四个字——不快也光,意思是,此时尽管“枪”不会很锋利,但至少比不磨更光亮。有临时抱佛脚,赌一把——万一祖坟冒青烟,列祖列宗显灵,乾坤倒转——的意思。
在法律诉讼中,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
数日前,笔者到外地开庭。开庭前二十分钟,接到法官审理延迟的通知,因此,得以“旁听”了一个庭。
这是一个离婚诉讼。庭审中,原告几次当场洒泪,但“梨花带雨”换来的不是法官的同情,而是法警入场训诫:“请保持法庭纪律!”
常规上,在民事案件中,原告都是掌握有利证据的一方,因此往往采取主动进攻,但是,这个庭审完全颠覆了我的认识。
从举证伊始,原告就完全处于左支右绌的状态,以致到最后要用“哽咽”和“飙泪”来弥补证据的不足。起初,我认为是原告的律师在证据收集上没有尽职尽责,但随着审理的推进,特别是被告开始举证后,我发现错怪了他。
“请认真对待庭审,你现在是在法庭,需要用证据来证明你的观点。”
“你可以对事实进行陈述,但是,没有证据情况下,这样的陈述毫无意义。”
在离婚类案件中,出于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法院一般都会指派女性法官进行审理。本案概莫能外。如此情况下,法官都不得不数次中断审理,严词正告原告,回到正常的审理秩序上来。
面对原告痛陈的“家暴史”,法官让其举证,回答是,“我说的内容,有监控。法官不相信,可以去调取。”当事人脑海里存在的东西,也许是客观事实,所述的监控视频也存在,但是,法庭不同于日常争辩,不能呈堂证供,在法官眼里就等于不存在。
这时候,我悄悄观察了一下原告律师,只见他一脸无奈,而原告继续嘟嘟囔囔,“证据都在被告那里,我这里什么都没有。”
从全案看,显然,起诉后原告并没有认真去准备证据,有可能只是虚晃一招。甚至以为,到法庭上嚎啕一哭,博取一下法官同情心,就可以改变全局。
直到开庭前,看到被告没有做任何妥协,于是急忙找一律师出庭。原告“善意”地认为,自己说的都是亲身经历的,天地良心,没有任何谎言,法官没有理由不相信。殊不知,法庭不是“摆龙门阵”的地方,作为当事人,你说了,就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而不是给法官一个证据的线索。
被告的律师从刚开始的十分谨慎,到后来的松弛有度,与原告律师庭审中多次低头,无奈的情形形成了鲜明对比。
原告在本案中并非完全没有机会。因为双方的证据高度一致,区别在于完整、原始的材料都在被告手里。在此情况下,如果准备得当,原告是可以利用证据规则,后发制人。至少从证据力上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进而变被动为主动。
现实中,笔者经常会接到当事人就某一个问题的咨询电话。我相信,当事人在咨询我前后,还会通过各种方式求助于其他“律师”,综合各方意见后,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因此“胸有成竹”。
遗憾的是,这样的“胸有成竹”,在法庭上,经常是法官几句话就给问懵——“原(被)告,为了节约司法资源,请围绕“三性”进行质证,不相关的内容请不要说。”
很多当事人经常以为只要自己不说谎,说出来的就是“事实”。法官如果不相信,可以去调查和核实。
却不知,如果仅凭一方当事人一句话就去调查和核实,那法官的工作量有多大?
其次,法官为什么单凭一方之言就去调查和核实?上述离婚案,原告所说的家暴是三年前的事,且是在公众场合,姑且不论该监控内容是否还保存有,即便存在,无疑是大海捞针。
法律法规都是通用语言文字表述而成,但是,它又并非是简单的“阅读理解”,其背后有立法者的本意,还有各种原则性考量。审理中,法官要综合案情裁量和适用。
有人以为,读懂了文字性的表述,再做一定的法律咨询,自己就“懂”了。实际上,只知其一,而不知其二其三,正所谓不知有汉,无论魏晋。
以此进行诉讼,结果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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