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找律师有用吗,罂粟是毒品吗?苏建友律师这样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时间:2023-01-10 01:52:01来源:法律常识

罂粟是毒品吗?苏建友律师这样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罂粟是毒品吗?苏建友律师这样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苏律师,近日一则“警察叔叔,我们在山坡发现了罂粟!”话题冲上热搜,几个中学生在山坡发现罂粟,报警后,警察铲除了125株罂粟。罂粟也是毒品吗?

罂粟严格来说是毒品的原植物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罂粟是毒品吗?苏建友律师这样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关于毒品犯罪,法律是怎么规定呢?

无论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

法律上将有关毒品犯罪归为一大类,主要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021年12月4日下午,缉毒警察蔡晓东在执行边境缉毒任务时,不幸中弹壮烈牺牲,年仅38岁。毒品危及生命安全,这也是我国严打毒品犯罪的主要原因吗?

毒品使多少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身安全,毒品犯罪严重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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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我国法律将毒品犯罪归为一个罪名,那罪名怎么确定呢?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

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毒品,由定为运输、贩卖毒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运输、贩卖同一种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种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按走私毒品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苏律师,我国对毒品犯罪规定如此严格,那是不是律师无法进行无罪辩护呢?

虽然我国对毒品犯罪规定的非常严格,但你要知道,我国坚持“证据裁判”“无罪推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法官依据证据裁判的。


① 苏律师,罪犯以运输客户为借口,欺骗行为人,行为人本身无意贩毒,请问是不是不构成犯罪呢?

在我国云贵贩毒高发地,曾经发生过一起案例,罪犯欺骗运输司机,法院结合具体证人证言,最终判运输司机无罪。


没有贩毒故意,不知情

吉勇、李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云06刑初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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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在案证据及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中,一是被告人李燕系因刘某英以去接人给5000元报酬而邀约去大理,被告人王天顺因与被告人李燕是情人关系帮助李燕开车而去大理,且王天顺本人并不参与分配报酬。二是被告人李燕某王天顺与吉勇、刘某英平时都是跑非法营运的,不论何人要包车,到哪里去接人,只要有生意,常理之下应会接单,从大理接人到昆明的价格在本案中并不明确,又是连夜去接,5000元的报酬并非不同寻常的高价;

同时,毒品是在被告人吉勇所开之车上查获,被告人王天顺、李燕所开之车上并未查获毒品。三是被告人吉勇、刘某英在去大理之前没有直接向被告人李燕某王天顺讲过去大理是运输毒品。去大理接到李某后,吉勇、刘某英也没有告知李燕某王天顺接到了携带得有毒品的人。四是一路上都是被告人吉勇在跟刘某英联系,被告人吉勇并没有跟李燕某王天顺单独联系过。五是被告人李燕某王天顺曾供述怀疑吉勇、刘某英是去运毒,但怀疑并不等于其明知吉勇等人在运输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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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在重审过程中公诉机关补充的证据及原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李燕某王天顺主观上明知是运输毒品而参与,故被告人李燕某王天顺的行为均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燕某王天顺犯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② 苏律师,不知者无罪在法律上也适用吗?如果行为人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能不能无罪呢?

不知者无罪在法律上不适用,但是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可以作为无罪的辩点。去年有一个贩卖毒品不起诉的案件,检察院认为祁某某缺乏贩卖毒品主观故意,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喀检一部刑不诉〔2021〕Z18号]

2019年8月份,因国家对泰勒宁进行管制,医药公司退回给药业公司部分泰勒宁,祁某某没有将这批泰勒宁入库,而是放在了自己的车里,后来,谢某某找到祁某某说有癌症病人需要泰勒宁,他能处理,于是祁某某就按退回的价格交给谢某某210盒泰勒宁,谢某某卖了后,将钱还给祁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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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祁某某卖给谢某某泰勒宁是出于医疗目的,谢某某是其公司员工而非吸、贩毒人员,其并不明知最后流入吸、贩毒人员手中。综上,祁某某之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③ 苏律师,无论数量多少,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贩毒行为,是不是就会受到刑事处罚?

首先,定罪阶段实施了贩毒行为就已经构成犯罪了,刑罚与否是量刑阶段的认定。

四川省曾经判处过一个构成贩毒罪,最终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免于刑事处罚案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2018)川0802刑初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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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伍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明知伍某贩卖毒品,帮其向购买者交付毒品,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在被告人伍某、罗某向刘某贩卖毒品的事实中,被告人伍某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罗某帮助被告人伍某送毒品,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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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伍某,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贩卖的是较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毒性轻的氯胺酮,也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且本案中还不能认定其准确的贩卖数量,无法具体量刑,即使被告人罗某属毒品再犯,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应认定被告人伍某、罗某贩卖毒品的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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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判决被告人伍某贩卖毒品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免于刑事处罚。


④ 苏律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行为人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行为,是不是能成为无罪辩护的辩点?

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如果符合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可以排除,但是能不能无罪,还是要看非法证据排除后其他证据能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犯罪。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贩卖毒品案)[澄检公诉刑不诉(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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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7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澄迈县金江镇跃进西一路江南度假村小区后面一条巷子内与公安特情人员冯某某见面,双方离开时,民警将徐某某抓获。在抓获过程中,徐某某有激烈的反抗行为,民警许某某等人将徐某某控制。民警从徐某某的身上缴获人民币154元、手机1部、1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从冯某某身上缴获1包用白色塑料薄膜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徐某某到案后除在澄迈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的两次讯问中供述其贩卖毒品给冯某某,其在看守所均供称其没有贩卖毒品,其系受到刑讯逼供才供述其有贩卖毒品的行为。

罂粟是毒品吗?苏建友律师这样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经太平派出所民警称量,从徐某某身上扣押的1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白色块状物、编为2号)净重0.35克;从冯某某身上扣押的1包用白色塑料薄膜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块状物、编为1号)净重0.02克,后民警将以上两包毒品全部取样后送去检验。

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澄迈县公安局送检的1-2号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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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徐某某在2017年5月18日送入澄迈县看守所时体表伤残检查显示其右肩胛骨有鞋底样的打伤斑痕,右手上臂内侧有打伤斑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体表的打伤斑痕无法排除系刑讯逼供造成,徐某某两次有罪供述应当排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⑤ 苏律师,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调查事实不清楚,无法证明行为人构成毒品犯罪,是不是也能不起诉呢?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检察院判断是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行为人也能无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雁检刑不诉〔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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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3日上午,秦某某电话联系黄某某(在逃)称有个朋友欲购买毒品海洛因,随后又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让其帮忙去向黄某某购买毒品,并承诺可以给陶某某好处。之后,秦某某骑电动车到陶某某住处,搭乘陶某某一同前往黄某某家门口,并给了陶某某200元钱让其去向黄某某购买毒品。之后,陶某某在黄某某家旁一座房子的房顶上将200元钱交给站在家中二楼过道的黄某某,并接过黄某某递过来的一个装有毒品海洛因的红包。完成毒品交易后,在秦某某搭乘陶某某返回的途中,秦某某给了陶某某30元钱,然后陶某某将装有毒品的红包交给了秦某某,二人随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秦某某身上查获了一小袋毒品疑似物(经当面称量净重0.05g),从陶某某身上查获了疑似毒资人民币20元及一包真龙香烟。经物证鉴定所鉴定,在该小袋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

罂粟是毒品吗?苏建友律师这样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⑥ 实践中,司法机关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是不起诉还是不处罚呢?

一般在检察院侦查起诉阶段具有上述情节,可以决定不起诉,到法院审判阶段,可能会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相对被起诉毒品案

[高检刑不诉〔2022〕4号]

罂粟是毒品吗?苏建友律师这样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开一家诊所,其为了牟利,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仍将本人诊所内的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卖给王某某,分别是2021年7月16日17时卖了65包,2021年7月19时19时卖了12包,每包卖5元,共卖385元,获利223.3元。77包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含有磷酸可待因693mg,折合海洛因0.01386g(1克可待因=0.02克海洛因)。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记录

罂粟是毒品吗?苏建友律师这样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本院认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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