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02:10:46来源:法律常识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建设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市清算与破产审判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市中院《关于规范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精神,决定开展破产管理人名册(三级管理人)增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本次增补管理人工作采取自愿报名和行业协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增补。
二、申报条件
在徐州地区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可提出增补入册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不具备增补入册资格:
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2.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未满三年;
3.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4.作为债务人涉及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有关部门调查;
5.申报材料故意弄虚作假的;
6.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申请增补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报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入册申报表》(见附件1);
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机构章程;
4.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等;
6.办公场地证明,自购的提供产权证书及复印件;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7.行业自律组织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机构三年内有无被行政、行业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证明;
8.廉洁、诚信执业承诺书(见附件2)。
所提交材料按上述顺序编写目录、装订成册(执业证书、营业执照、产权证照等须提供原件,经审核后退还)。
四、评审程序
1.申请增补编入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申报材料。材料不齐全、逾期申报的,丧失此次申报资格。
2.由本院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增补入册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根据申请机构的履职能力、执业业绩、专业水准、机构规模等因素进行综合考察,择优确定。
3.审查后确定增补初审名单,在本院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拟增补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实名异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4.审定后的增补名册经征询各相关行业协会意见后,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五、报名截止时间
申请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申报材料交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报名时间:2020年12月21日-23日。
联系人:李安 联系电话:0516-85952067
附件:
1.破产管理人入册申报表
2.廉洁、诚信执业承诺书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