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03:55:22来源:法律常识
从我这几年的办案经验来看,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成都的市所有的法院,
只要律师去申请调查令,执行法官都会开出调查令的。
其原因其实很简单,出调查令对执行法官来说不复杂,而且对他来说还有帮助,
所以只要申请人去申请,调查令都是很容易就能拿到的。
但我发现现在很多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不愿意请律师,他们认为:
该调查的执行法官都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名下肯定是没有房子了,
银行卡里肯定是没有钱了,
申请调查令也没有用,请律师就是花冤枉钱。
今天我就结合我正在办的一件案子,给大家讲讲,调查令的真实作用。
我这个案子执行金额有30多万,接手时,案件已经被法院“终本”,
我首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就叫他老王吧)名下房产登记的情况,
拿到报告后,我发现老王在案件终本后,还将他名下的房子卖给别人,
于是,我向法院提起撤销这套房子买卖合同的撤销之诉。
庭审中,老王拿出以房抵债的合同,说他欠买方的钱,是用房子抵债,
为证明他的说法,他拿出了买方给他借款时的转账凭证,
我从老王的这个证据中,发现了老王和买方的银行账户,
于是我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老王和买方的这两个银行账户的流水情况。
拿到这两个银行账户的流水,我就发现了问题:
在买方的账户流水中,发现老王给买方的转账金额与老王所称借款完全吻合,
这就证明所谓借款,就是老王把自己的钱转到买方的账户,
又在转回到老王账户的把戏而已。
于是,老王所谓以房抵债的谎言就被戳穿,卖房合同被顺利撤销。
而且,我从老王的银行流水中,还发现他平常消费的情况,
老王每个月的消费都在两万以上,这就是将来能把他送入监狱,判他“拒执罪”的证据。
下一步我准备向法院提起“拒执罪”的自诉。
你看,调查令的作用,可能与你的想象不一样吧。
所以,我想对申请执行人说:
当你通过千辛万苦,把案件推进到执行阶段,不能把回款的希望都寄托在执行法官身上,
因为现实中,执行法官的执行手段非常有限,而且一个执行法官一年要办几百上千件案子。
如果你没有特殊关系,执行法官只会程序性的查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表面上的财产,
如果没有,执行法官一般都会"终本"了事。
所以,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需要自己去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而调查令就是你最好的武器,如果你不用,是不是对自己的血汗钱太不负责任呢!
我是成都秦律,为你讲述执行中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