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9 06:26:07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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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1002条指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权,系在《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基础上修改而来。从《民法通则》之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侵权责任法》第2条对生命权有关规定的立法变迁可以看出,传统意义上,生命权仅为消极防御权,侵害他人生命权的,应当赔偿权利人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民法典》首次将生命尊严与生命安全并列,规定自然人有权维护自己生命尊严的权利,即生命权包括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两个方面,将生命权属性从传统的消极防御权能向兼具消极权能和积极权能的转变。
法信· 裁判规则
1.受害人聚餐饮酒后驾车致车祸身亡,无明显过错的同饮者应基于公平补偿原则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张女士诉丁女士等人生命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酒后驾车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有清楚的认识,参加聚餐饮酒后仍然驾车致车祸身亡,其应当对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同饮者无明显过错,应基于公平补偿原则,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其中饭局的组织者,负有较大的劝阻和安全保障义务,其责任份额较大,其他同饮者存在酒后相互照顾义务,承担部分责任份额。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2月6日第3版
2.占用、堵塞小区单元楼唯一安全出口的电动车自燃,引发火灾致人在逃生中伤亡的,车主及未尽相应义务的物业公司均应担责——谢某的儿子诉蔡某等生命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电动车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单元楼的楼道口,该楼道口系单元住户唯一安全出口,属于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电动车自燃引发火灾,受害人在逃生过程中受伤死亡的,车主应承担相应任。物业公司怠于履行管理义务,未采取相应措施加以管理,未能排除安全隐患,亦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2月2日第3版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攀爬窗口坠楼死亡系监护不力造成,物业和开发商均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王先生、李女士诉物业公司、住房开发商生命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物业公司上门催缴物业费,因业主未开门而离去,之后业主外出,其儿子主动攀爬窗口,进而发生坠楼死亡的结果。死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其死亡主要因为监护人监护不力,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均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1月26日第3版
4.未成年人饮酒后于出租屋楼顶坠亡,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某诉小玲、王某等生命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未成年人与朋友到娱乐场所饮酒,酒后于租住房屋顶楼平台坠亡,无证据证明系自杀造成。监护人放任未成年人在外单独租房居住,未尽到监管和看护责任的,应对被监护人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房主及出租方未对出租房屋顶楼平台进行有效管理,承租人均可自由出入,存在过失,与死者坠亡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11月13日第3版
5.受害人在正常进站的人群中逆行,被其他旅客的行李箱绊倒后死亡的,由其自身承担责任——王老太太家属诉刘某生命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行走时,应尽到更高的合理注意义务躲避正常进站的人群,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与损害。受害人在正常进站的人群中逆行,被其他正常进站旅客的行李箱绊倒,造成人身损害的,应由其自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11月5日第3版
6.驾驶机动车因操控及措施不当撞破村道护栏溺水身亡的,其死亡与村委会修建护栏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村委会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胡某父母诉镇政府、村委会生命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村委会修建护栏的行为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其本意在于对村道提供安全边际,提醒村道的行驶人安全谨慎行驶,已尽到相应管理义务。行为人因驾驶机动车操控及措施不当以致发生交通事故,撞破护栏溺水身亡的,其死亡结果与村委会修建护栏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村委会不具有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7月22日第3版
7.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营者对其投放的共享单车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小高父母诉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经营者对其投放的共享单车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该项义务除了确保投放在公共场所的车辆质量合格,即车辆部件装置功能处于正常状态之外,还包括通过必要的技术措施对车辆使用对象进行资格审核。经营者未尽合理管理义务,其投放的共享单车的锁具设计未达到有效阻却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依通常方法使用其车辆的合理标准,造成该未成年人因使用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本人死亡的后果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6月13日第3版
法信▪司法观点
1.生命权的内容
理论上认为,生命权的内容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生命安全维护权的首要内容,是维护生命延续。具体包括禁止他人非法剥夺生命,为维护生命安全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或排除危害等。关于生命权包含的生命利益支配权,实际上关乎生命权人可否处分自己的生命。对此,传统理论持否定态度。根据本条规定,生命权的内容包括维护生命安全权和维护生命尊严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对生命的维护以及不被他人侵害、要求他人尊重的权利。生命安全维护主要通过防御的方式行使,包括生命权人对生命利益享有的消极维护权以及在遭受侵害时享有的积极防卫权。从文义上看,本条并未明确规定生命利益支配权,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亦有民法学者建议本条并未明确规定生命利益支配权增加关于安乐死的规定,但并未被立法采纳。学理上认为,生命利益支配权是有限的,必须依法行使。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131-132页)
2.侵害生命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1)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侵害生命权的行为在构成侵权的同时,往往触犯刑法。但是,民法上构成侵害生命权的行为,并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比如,因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未必会构成犯罪。
(2)损害后果。所谓侵害生命权的损害,是指被侵权人死亡的事实。如果侵权人意图剥夺他人生命,但是事实上未致他人死亡的,这时往往发生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的问题。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与生命权丧失的损害事实之间,须具备因果关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134页)
3.侵害生命权的归责原则及民事救济方式
(1)关于侵害生命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问题。由于侵害生命权可能因多种侵权行为引起,比如道路交通事故、产品责任事故、医疗事故、高空抛物等,都有可能致人死亡,侵犯他人生命权。因此,确定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当根据本法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2)民事救济方式。
损害赔偿。根据本法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当有非法侵害生命的行为和危害生命的危险发生时,权利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自己,排除危害。
应当看到,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生物技术的发展,对生命权提出了新的命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堕胎、体外受精、胚胎移植、药物试验、基因复制、生命复制以及安乐死技术等,都对生命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134-135页)
法信▪关联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