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22:01:07来源:法律常识
泰山区
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力维护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发生本土疫情的地级市和有扩散风险的毗邻地区人员或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不按要求主动报告,瞒报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或拒绝接受检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以及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咽痛、呕吐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后,不按照要求立即主动报告、立即到发热门诊就医,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纳入核酸检测重点范围人员,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三、不配合政府及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不主动申报个人行程等、故意隐瞒有关信息、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接受居家隔离、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在监测和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不遵守规定或擅自脱管的;电话随访时不配合随访人员工作,故意隐瞒个人途经或到过疫情重点地区的;阻止、妨碍社区、卫健等政府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进入小区、单元楼道、电梯的;
四、恶意投诉疫情防控工作,经解释仍不停止、干扰正常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甚至以暴力、威胁、侮辱、谩骂等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医疗、强制隔离、监督居家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进出车站、机场、商场、医院、广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村居、社区、单位等区域的人员,不配合或阻碍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人员登记、车辆检查、健康码查验、封闭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六、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的;药店发现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接触史人员或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腹泻、嗅(味)觉减退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患者,未报备或未及时报备的;
七、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联欢会、年会、庙会等聚集活动的;
八、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而故意传播散布的;谎报、篡改核酸检测报告数据的,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的;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的,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等身份招摇撞骗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传播流调报告、涉疫案件信息,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的含个人隐私有关信息的;
十、不服从疫情防控期间交通管理规定的;
十一、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违反本通告,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
2022年3月16日
岱岳区
新泰市
新泰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打击涉疫情防控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凡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核酸)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三、封控、管控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不参加统一组织核酸检测的,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四、进出车站、医院、商场、网吧、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区域,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或核酸检测等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六、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妨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八、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九、编造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或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还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擅自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信息网络及其他途径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十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导致疫情虚假信息及其他相关有害信息传播的;
十二、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的,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的;
十四、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或者擅自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庙会灯会、联欢会等聚集活动的;违规组织人员集聚、未履行防疫义务引起传染病病源传播的;
十五、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六、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上述行为,视情节依法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新泰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6日
肥城市
肥城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保障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严厉查处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执行政府在疫情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对于从疫情重点地区来肥、返肥人员,个人在第一时间不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居、单位或当地派出所报备的;
二、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人员,往来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拒不接受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和居家隔离、集中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谎报、瞒报接触史、就诊史、旅居史等有关信息的;
三、阻碍或者妨害疫情防控人员依法实施的人员登记、车辆检查、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强制隔离、疫区封锁、医疗物资调配运输等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相关措施的;
四、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拒不服从防疫现场管控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等通行的;
五、谩骂、侮辱、威胁、伤害国家工作人员、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安保、物业、志愿者及其他群防群治人员的;
六、编造、传播涉及疫情的虚假信息,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进行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涉及疫情防治的防护物资和药品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九、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宰杀、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非法行医,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的;
十一、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敲诈勒索、诈骗,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二、用工单位、娱乐场所、商场酒店、建筑工地、出租房屋等违规组织人员集聚、未履行防疫义务引起传染病病源传播的;
十三、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导致疫情虚假信息及其他相关有害信息传播的;
十五、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上述行为,视情节依法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肥城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5日
宁阳县
宁阳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疫情防护形势严峻,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公安机关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和相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的相关决定和命令,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处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二、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三、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四、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五、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六、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七、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八、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九、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十、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十一、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十二、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的;
十三、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十四、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的;
十五、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十六、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十七、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的;
十八、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十九、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十、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的;
二十一、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的;
二十二、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宁阳县公安局
2022年3月15日
东平县
东平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保障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公安机关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和相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的相关决定和命令,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二、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三、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四、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五、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六、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七、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八、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九、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十、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十一、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的;
十二、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十三、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十四、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十五、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十六、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十七、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十八、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的;
十九、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二十、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十一、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的;
二十二、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十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的;
二十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擅自接诊发热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五、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者制售或购买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的;
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东平县公安局
2022年3月16日
高新区
泰安市公安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两区(高新区、徂汶景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下列违法行为:
一、不报、谎报、瞒报、漏报、迟报旅居史和健康状况等信息,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健康监测或隔离监测期间擅自脱离管理的;
二、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三、进出车站、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区域,乘坐公交、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体温检测、酒精消毒、人员登记、健康码查验、车辆消毒、封闭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宾馆、酒店、饭店、娱乐场所、农贸市场、企业等人员相对密集的场所,不积极履行登记、排查、上报、测温、验码、消杀等防控措施或消极履行上述防疫措施,或故意瞒报、漏报重点疫情地区返回人员等不主动履行防疫义务的;
五、应当进行核酸检测的人员,拒不进行核酸检测,或扰乱核酸检测秩序的;
六、阻碍或者妨害疫情防控人员依法实施的人员登记、车辆检查、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强制隔离、疫区封锁、医疗物资调配运输等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相关措施的;
七、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拒不服从防疫现场管控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等通行的;
八、谩骂、侮辱、威胁、伤害国家工作人员、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安保、物业、志愿者及其他群防群治人员的;
九、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十、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涉及疫情防治的防护物资和药品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一、根据政府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文体活动的;
十二、编造、传播涉及疫情的虚假信息,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进行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三、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四、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敲诈勒索、诈骗,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五、擅自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隐私的;
十六、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2年3月16日
泰安广播电视台 泰安之声·融媒体中心
来源:大众网
责编:朱文静
审核: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