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网,嘉兴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2-11-04 08:50: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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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嘉兴8月16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阮家骅 沈晨)8月13日,浙江省嘉兴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该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若干意见》一周年的相关情况,并发布该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十大典型案(事)例和法律监督系列白皮书。

这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桐乡市检察院办理的撤销费某监护人资格监督案。费某因未婚先育将刚出世男婴装入垃圾袋扔到其家附近的垃圾桶内。检察机关变更公安机关移送的遗弃罪罪名,以费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费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案后检察机关积极支持和督促民政部门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费某的监护人资格,并联合法院、公安、民政出台履职机制,构建监护侵害和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长效机制,完善了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

海盐县检察院办理的假律师李某违法办案监督案。检察机关在与法院会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发现,该案“代理律师”李某所持的律师执业资格证及浙江某律所公函都是伪造的,经立案调查后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假冒律师违法办案。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深挖出李某违法代理的另外20起案件及其犯罪前科信息,并将李某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联合法院、公安、司法部门出台《关于加强对办案律师执业资格审核查验的办法》,优化履职环境。

平湖市检察院办理的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某公司逃避监管,非法排放含有氨氮等污染物的污水6万余吨。检察机关秉承打击与保护并重理念,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适用认罪认罚对诚心悔过的企业负责人相对不起诉,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督促环保部门与涉案企业达成24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诉前解决赔偿问题。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机制,改进监督方式,服务“六稳”“六保”。

嘉善县检察院办理的王某等人串通投标案。王某等人借用多家建筑公司的资质竞标工程项目,串通投标六个工程项目,中标项目金额共计7亿元以上,并向多名评标人员赠送财物共计70余万元。检察机关依法以王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对涉案单位和人员作出罚款和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严厉打击了招投标领域中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公平竞争的违法犯罪行为。

海盐县检察院办理的国有土地违法使用系列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履职中有4家房地产公司的5个工程项目存在未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擅自动工建设的情况,涉案土地面积200余亩,欠缴土地出让金共计3.7亿余元,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审查,向国土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国土部门依法履职,确保土地出让金收缴到位、违法用地行为快速整改到位。

平湖市检察院办理的计某某招摇撞骗监督案。计某某看到口罩等疫情防疫物资急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文件,冒充浙江省卫健委和经信委工作人员,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配合生产40万只一次性医用口罩。该公司信以为真,截至案发已试生产口罩5000余只,造成经济损失7000余元。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保证了案件的快侦快诉快审。为最大程度降低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经营过程中被骗风险,检察机关依法向经信、卫健、工商联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还派员入企指导复工复产,助力“两战赢”。

海宁市检察院办理的公共饮用水安全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200多台分布在150多个居民小区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机长期无人监管,存在水质检测结果未定期报送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超过有效期等问题。检察机关就相关行政机关存在的怠于履行水质超标监管、不规范经营查处等职责的情形,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落实。通过督促,卫生部门向社会发布专项监督检查情况、公开水质抽检情况,建立长效机制,接受公众监督。

桐乡市检察院办理的董某实现物权担保特别程序监督案。董某向法院提出对汪某夫妻实现物权担保的申请,法院裁定准予对抵押房产依法变价,申请人董某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120万元、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后汪某夫妇以虚假诉讼为由就董某实现物权担保特别程序一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居中调解,并为汪某家庭申请到2万元司法救助金,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结束长达五年的纠纷,汪某夫妻当场承诺不再上访、信访。

嘉兴市秀州区检察院办理的余某骗取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余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判决后,余某利用法院组织病情诊断活动未全程派员陪同、医院未协同核验身份的漏洞,请他人代替其留取部分检验标本,以骗取法院的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查明余某骗取医院作出其符合保外就医条件鉴定意见的事实,遂建议人民法院对余某予以收监。检察机关进一步向组织诊断工作中存在不当的人民法院、未严格遵守诊断操作流程的医院等单位分别发出纠正意见及检察建议。

嘉兴市检察院办理的糜某某行政争议监督案。糜某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均被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检察机关经调查相关证据后认为,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交邮寄送达,邮政揽投员将快递邮件放至糜某某居住小区快递点(某副食品商店),而未放置于糜某某预留的送达地址,违反送达要求,糜某某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起诉期限。经检察院抗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同时,该院还发布了服务民营经济、公益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刑事执行检察五个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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