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12:17:34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多的老百姓用上了医保卡,即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专用卡。医院就诊、看病买药,有了医保卡,不仅更方便,而且也大大减轻了患者的医疗负担。
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有少数违法犯罪团伙将贪婪之手伸向了医保基金,利用医保卡倒卖药品的新闻报道频繁见诸于媒体。
那么,使用医保卡套现违法吗?可以用自己的医保卡给家人开药吗?把医保卡借给别人需要承担责任吗?针对这些法律问题,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宇鹏律师进行了详细解读。
案例一:男子利用医保卡领取药品出售获利被判刑
2020年至2021年期间,安徽省男子田某某利用国家医疗保障政策,用自己及配偶吕某某的医保卡,从医疗机构领取远超其正常用药量的药品,然后进行出售、换取其他药品,获利1万元。
经办案机关查明,田某某违规领取的药品价值为33228.3元。正当他为发现了一条生财之道沾沾自喜时,殊不知自己的犯罪行为已引起了警方的注意,最终被捉拿归案。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普法:
张宇鹏律师表示,近几年,利用医疗保险管理漏洞,诈骗医疗保障金的案例时有发生。仅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就侦办此类案件139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82名,追缴医保基金4亿多元。司法实践中,医疗保险诈骗主要有三类,一是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诈骗医疗保障金;二是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虚构用药信息,诈骗医疗保障金;三是个人诈骗医疗保障金。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刑法》等法律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参保人员实施前述行为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前述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触犯刑法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田某某作为参保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超量购买医保药物并转卖,造成国家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本案的判处,有利于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也为参保人员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待遇敲响了警钟。
案例二: 医保卡购药转卖 “帮手”也获刑
2020年7月,上海市黄浦区一条非法经营药品的黑色利益链被牵出。收医保卡、配药、快递小哥都因参与了这一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
早在2019年1月,做劳务中介的臧某、孟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李某向他们传授了一条“致富”之道:“有些人会因为需要钱,拿闲置的医保卡找人套现,你们可以到工业园区发些小广告收卡。”两人发现这个商机后,便开始替李某收卡,从中赚取差价。
作为中间人,李某从臧某、孟某处收来的医保卡转手就交到了丁某手中。李某向丁某宣称自己有渠道能弄来别人的医保卡,可以将卡内剩余金额以6折的价格卖给丁某,由丁某去医院配自己公司的药。
这样一来一举两得,丁某既赚了外快又完成了单位业绩指标。二人一拍即合,开启了“供卡+配药”的“生意”。截至案发,李某等人非法出售药品达11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丁某、臧某、孟某等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经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等人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各并处2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律师普法:
张宇鹏律师表示,这个案例中所涉及的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上述规定意味着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要求从事药品销售行为,无论是批发还是零售,都要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如果没有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销售药品的行为,就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到医疗保障金的相关案件中,非法经营的具体表现为,倒卖医保药品的违法犯罪分子,绝大多数都是不具备药品经营许可的个人。此时,倒卖药品的行为人就属于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涉嫌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就要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借亲友医保卡买药看病被判刑
2019年1月,刘某患病需要就医,因从单位辞职后医保卡一直未续保,于是便找到姐夫张某借走医保卡。
后刘某冒用张某名义,使用张某医保卡至医院就诊。挂号成功的刘某来到医院后,门诊医生告知刘某床位不足,暂时无法手术治疗,先缴费开药。刘某拿着张某的医保卡缴费拿药后回家。
不久后,刘某办理了住院手续,再次使用张某的医保卡完成了手术。2019年5月,医保局接到举报,刘某冒用张某医保卡就医。医保局分别对张某、刘某约谈,刘某试图以张某不知情为由,替张某隐瞒。在种种证据面前,二人承认冒用医保卡骗取社保基金合计6900余元的事实。
2021年2月,刘某被检方公诉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考虑到张某因亲情关系将医保卡借予妻弟使用,已退赔涉案损失,亦未从中获取利益,且到案后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故检方对张某作不起诉处理。
律师普法:
张宇鹏律师表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刘某冒用姐夫张某医保卡就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保基金,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医保卡只能由参保人本人使用,明知他人冒用自己医保卡,仍出租、出借,数额较大的,将构成共同犯罪,即便无偿借给家人亲友使用一样触犯法律。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强调“加强部门联合执法,综合运用协议、行政、司法等手段,严肃追究欺诈骗保单位和个人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打击欺诈骗保、危害参保群众权益的行为”。
通过该《意见》,可以看到国家对打击医保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须严格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使用医保卡,做到专卡专用,不多领、不虚报、不转卖,自身遵法守法的同时,也不给其他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案例四:5人盗刷他人医保卡被判刑
2021年12月12日至12月13日,董某某在收到上线提供的医保卡账号和密码后,指使吴某某、林某某、徐某某、李某4人使用医保账号和密码,在广东省广州市、贵州省贵阳市多个药店购买某阿胶等药品,共计盗刷12名参保人员的医保金累计68000余元。
此案经公开审理后,法院判决认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盗刷医保卡的方式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吴某某、林某某、李某、徐某某在他人指使安排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盗刷医保卡的方式窃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5名被告人分别被处以3年8个月至7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
律师普法:
张宇鹏律师表示,冒用他人医保账户资金的行为定性,应区分医保账户资金的性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账户资金由医保中心管理,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当地医保报销条件的费用由统筹账户支付,该账户资金并不属于参保人个人财产,如果冒用他人医保卡伪造就医、住院等材料骗取医保资金报销的,可以按照诈骗罪论处。
而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虽然使用有所限制,但在其法律性质上,《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这个案例中所涉及的盗窃罪,是指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面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违背他人意愿,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二是窃取带有隐秘性,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该案中,虽然是冒用他人名义获得医保药品,但属于在药店盗刷个人账户资金购买药品的行为,侵犯的是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属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产,因此最终法院认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文/李奎(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来源: 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