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审理前应履行听证程序吗

时间:2022-09-29 21:24:07来源:法律常识

关键词

18征管-08重大案审-4提请审理-15提交资料

基本案情

奥斯卡公司向卖个萌公司采购机床等设备,卖个萌公司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于是要求其上游公司加州公司开具“铜带”发票给奥斯卡公司,结果没有让税务局赚到差价。后来奥斯卡公司被审计公司认定“铜带”发票和机床设备的账实不符,于是奥斯卡开具“铜带”发票给加州公司。南边稽查局认定奥斯卡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情形,经过重大案件审理后进行处罚告知。奥斯卡公司提出陈述申辩以后,南边稽查局作出5万元处罚的决定。

奥斯卡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定处罚告知关于复议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的内容有误,但是南边税务局已经书面告知奥斯卡公司的复议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南边税务局的,不影响奥斯卡公司的权利义务,于是判决南边税务局的处罚决定违法。

奥斯卡公司继续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违反了先进行听证后重大案件审理的程序要求,违反了合法行政行为的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四个要件之一,应当予以撤销。

案件点评

税务处理和处罚中,重大案件审理和听证程序的衔接,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的提交重大审理委员会的资料规定中,应当包含了听证材料的。由此可知,重大案件审理前应当举行听证程序的。但是经过重大案件审理以后,是否应当再次听证呢?这个没有具体的规定。

案例来源

宁波埃斯科光电有限公司、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8)浙02行终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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