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上诉拘留人的条件,交通肇事上诉拘留人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2-09-29 21:25:09来源:法律常识

糊住未交付禁停标牌 主使者被拘留15日

图为被纸贴住的禁停标牌。本报通讯员 宁交轩摄

未交付的市政道路,交管部门是否有权处罚?被白纸糊住未验收的禁停标志,是职务行为,还是违法?去年,某保障房公司相关负责人为了方便居民选房,让人用纸贴住了路边的禁停标志,为此他被公安部门处以罚款1000元拘留15日的处罚。

对于这个处罚,该负责人不服,并以“道路未交付”和“有权整改未竣工交通设施”为由,提起诉讼。近日,南京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支持公安部门的处罚决定。

案件:用纸贴住禁停标志,主使者被拘留

事情发生在去年3月底。3月28日和29日,某保障房公司在燕子矶盛春街举办居民选房活动,当天,一些前来选房的居民因在盛春街违停,被街道城管部门贴了违停罚单。对此,居民们意见很大,纷纷找到该保障房公司“讨说法”。

3月30日8时许,这家保障房公司负责人戴某为方便再次举办选房活动,打电话给负责该路段标志标牌施工的某交通设施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徐某,要求其将盛春街上的禁停标志遮挡起来。

几天后,街道城管队员接到居民投诉,“盛春街上明明没有禁停标志,为什么你们要给我们的车贴罚单?”城管队员们赶紧去现场调查,这才发现原来三合一交通标识牌上的禁停标志被一张大白纸糊上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7款,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公安部门调查后认为,戴某要求他人将涉案道路路口的禁停交通标志遮挡住,导致原本禁止停放车辆的道路上有多辆机动车停放,破坏了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影响了正常的行政执法行为,因此,戴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涂改交通设施,且造成危害后果。

2018年4月18日,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戴某做出了罚款1000元拘留15日的处罚。

一审争议:未交付道路是否算“道路”?

对于这份处罚,戴某不服,并诉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他表示,盛春街是一条尚未移交的道路,不具备通车条件,不属于交通法规里的“道路”范畴,所以他要求撤销这份由公安部门发出的处罚决定书。

究竟什么才是“道路”?交管部门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中,虽然涉案道路尚未进行验收、移交,但已经开放给社会车辆通行,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定,戴某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争议:交通设施未竣工验收,施工方“整改”是否违法?

对于一审结果,戴某仍然不服,又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一次,戴某将争议焦点放在了“交通设施”上。他认为,交通法规提到的“交通设施”,应当指竣工验收后已正式交付或者处于正在使用中的,而涉案的禁停标识尚未竣工,更谈不上验收,因此他让人遮盖的禁停标识不属于交通法规中的“交通设施”。

同时,戴某还表示,他负责涉案路段的项目工程技术指导工作,在修建过程中,他有权对其所负责建造道路上的交通设施进行整改,用纸遮住禁停标志也是他职权范围内的事情。此外,在盛春街上还有其他几处交管部门设置的禁停标识牌,他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合法执法权。

对于戴某的说法,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表示,盛春街是一条有4个路口的街道,其中3个路口已正式交付,这3个路口的禁停标识只对各自对应的路段有法律效力;与此同时,戴某的行为在事实上确实造成了盛春街停车秩序严重混乱,导致行政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戴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本报通讯员 宁交轩 本报记者 王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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