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纠纷找律师调解协商好吗,在法院签调解协议要注意哪几点问题

时间:2023-01-10 13:17:24来源:法律常识

上午开庭调解了一个案件,调解完一身轻松。

在法院签调解协议要注意哪几点

趁着热乎劲儿,今天聊一聊在法院签调解协议,我们要注意哪几点。

首先,调解协议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债权金额与调解债权金额。

2、确认款项支付方式与时间。

3、被告未按约履行调解协议,原告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4、一揽子解决争议。

确认债权金额与调解债权金额、款项支付方式与时间,容易理解,在此不赘述。

我们主要讲一讲被告未按约履行调解协议,原告的救济途径和一揽子解决争议条款。

一、被告未按约履行调解协议,原告的救济途径

被告不按照协议履行怎么办?实务中,主要通过增加被告违约成本约定所有欠款加速到期、增加债权被清偿的机会等几种方案解决疑虑:

(1)明确约定违约金。对被告形成威慑力,增加被告违约经济成本和心理压力,督促被告履行协议, 补偿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在法院签调解协议要注意哪几点

例如:

被告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付款的,以*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每月按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又例如:

被告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付款的,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

我们注意到,上面的两个例子,第一种方式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第二种方式约定了固定的违约金金额。

选择哪种更有利?对于被告来说,如果可能会逾期但预计时间并不长,选第一种方式更公平更合理。因为第二种方式,约定固定的违约金金额,不管逾期多少时间,哪怕仅仅逾期一天,违约金金额也是5万元。当然,如果被告逾期支付的时间拉的比较长,则可能选择固定违约金金额更有利。对原告来说,被告逾期时间短,选固定违约金金额可能更有利,被告逾期时间长,则可能选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更有利。

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有上限?法律并没有规定上限,一般来说,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在实务中,法院通常可以接受的范围在LRP和LRP的4倍之间。

(2)如果被告违约,按原债权本金和违约金计算应付款。

针对打折或者减免违约金等情形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约定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款项的,按原债权本金或原债权本金和违约金计算应付款。

例如:

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22年4月27日止,被告欠付原告2020年度货款本金40万元,违约金4万元,共计44万元。由被告在2022年6月30日以前以银行汇款方式一次支付 38万元。被告按本协议约定足额支付款项的,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否则,乙方应以4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日按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如果为了尽快回款,给了对方折扣,却又未约定对方未及时付款时如何处理,一旦被告违约,原告岂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该注意事项同样适用于当事人自己签署协议不,我就见过当事人自己签的《付款协议》,180万元的货款,双方约定债务人只需支付160万元,一个月内付。没有任何违约责任的约定,债务人两年都没还一分。

(3)如果被告违约,所有未到期款项提前到期。

这类约定主要针对分期付款的情形。常见表述,例如:

被告任何一期款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的,原告均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全部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2%从2022年3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4)由第三人提供担保。

在调解阶段,增加担保人的情况也是有的。一般增加的担保人为股东、实控人或者关联公司、兄弟公司。

(5)约定第三人共同承担债务来增强被告的履行能力。

这种情况跟增加担保人类似,只是第三人不是担保人身份,而是共同债务人身份。

二、一揽子解决争议

这是调解协议最核心的内容。是调解协议的重中之重。必须足够的重视。

常见的表达方式,例如:

若被告如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双方当事人就原合同的履行和解除产生的争议就此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基于任何事实和理由再向对方主张权利。

下面,通过我处理过的两个案件,简单看看怎么一揽子解决争议。一个案件存在质量争议,一个案件因被告下达订单后不提货和欠付货款引起。

(1)存在质量争议的纠纷。在达成调解协议的同时,尽量一并协商解决,并将达成的协议进行明确约定。我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原告起诉被告支付货款,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质量纠纷,起诉后,为了避免后续质量纠纷,经协商,原告放弃了部分货款,同时在协议中加入了“被告放弃追究原告质量责任与义务”的条款。

(2)含库存处理的调解协议。法院通常建议当事人删除库存相关条款,因为发货、送货、验货尚未发生,迟延送货、数量短缺、质量问题等环节都可能产生纠纷。产生纠纷后,各执一词,将导致后续强制执行难。我代理的一个含库存处理的调解案件,一开始,法院不同意加入库存条款,认为库存货物尚未送货,尚未验收,协议约定以收货确认质量合格的金额为准,债权并未确定,也未到期。而且,被告不向原告发出书面《送货通知》、原告迟延送货、被告对质量有异议,该如何处理?由于库存的处理是这个案件起诉的重要原因之一,不写入调解协议,对被告不足以形成威慑力。

经过多轮沟通,针对法院制作调解协议的要求,我们最后直接在调解书中确认货款金额及支付时间、同时在第五条约定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发出书面《送货通知》的处理方式。

针对送货、验货、货款金额的计算,原告与被告通过签订私下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确认。如“一、被告应于2020年×月×日向原告发出书面《送货通知》,原告接到被告送货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将库存的*片(以实际的送货单、质量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送达被告指定的收货地点,送货逾期时该库存PCB板由原告自行负担。二、单价为*元/片,以实际交货、验收合格的数量核算货款总额,若货款金额与*元存在差异,则在7月15日前的最后一批货款中进行调整。”

以上调解协议的注意事项,同样适用于庭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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