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13:24:18来源:法律常识
这些年来,签订购房合同却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案件可谓是层出不穷。12月10日,西固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屋主在买下房屋近20年后,才真正成为房屋的主人。
案情: 20年前买的房一直没过户
事情要从19年前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说起。2001年,刚刚20出头的王某为了结婚,以5万元的价格从丧偶独居的张大爷手中买下一套位于西固某小区的房屋。王某在签订购房合同当天即向张大爷一次性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张大爷于次日搬离了房屋并将房屋钥匙及相关产权证明一并交给了王某。王某虽也曾想过将房子过户至自己名下,但由于在婚后第二年搬居它处,并把这套房屋租给他人使用,过户的事情就耽误了下来。
2019年,已过不惑之年的王某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遂打算将这套房屋转手他人。但由于当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王某无法交易,只能去找当年卖房给他的张大爷。时隔近20年,在茫茫人海中寻找一个当初只有几面之缘的人谈何容易,但王某几经辗转,还是打听到了张大爷的消息:张大爷在2013年已经去世,有3个儿子尚在兰州居住。王某想方设法联系到张大爷的3个儿子,要求他们配合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却遭到拒绝,于是王某将3人起诉至西固法院。
被告:只要原告退房就愿全额退款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向3名被告询问本案事实,3兄弟口径一致,均对父亲生前卖房一事表示不知情,也不愿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其中1人更是直接告诉法官,既然房子直到今天还是他们家的财产,他们兄弟愿意将当初那5万元购房款全额退给王某,请王某将房子“物归原主”。3名被告心里的“小盘算”被法官一眼看透:时过境迁,房屋的价值在近20年间已翻了数倍,早就远远超过了他们口中的5万元,况且如今的5万元与20年前的5万元怎能相提并论。
那么,本案又该如何处理呢?在调解阶段,办案法官询问3名被告“是否知道张大爷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3人点头称“是”;法官又问:“既然兄弟3人都知道父亲生前有一套房屋,可张大爷去世后这么多年间从未有人主张继承这套房屋,也从未关心过这套房屋由何人居住使用,这符合常理吗?”3人哑口无言。
法官: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办案法官认为,原告王某提供的购房合同、房产证、收条、租房合同、多年的缴费收据等证据,足以证明王某与张大爷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存在,且王某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多年。3名被告虽主张自己对父亲卖房一事不知情,但没有提出相反证据证明,且这一主张明显不符常理。3名被告虽然不是当年购房合同的相对方,不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依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本案中,涉案房屋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张大爷有配合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现张大爷已经去世,3名被告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房屋,就应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协助王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办案法官一番释法明理后,3名被告与原告王某达成调解协议,承诺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