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13:58:15来源:法律常识
杨某于2020年8月份与丁某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11月份开始在本溪县一小区同居生活。杨某在与丁某同居期间,实施了下列犯罪行为:
盗窃行为:
杨某于2020年11月12日至2021年3月14日间,在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陆续使用丁某的手机支付宝借呗借取资金转入杨某微信内,造成丁某损失人民币4200元。
杨某于2020年11月29日至2021年3月20日间,陆续使用丁某的手机扫描辽阳市方叶通讯手机店的收款码,利用支付宝花呗支付后套取资金转入杨某微信内,造成丁某损失人民币12518元。
杨某于2021年1月9日,在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使用丁某的手机360借呗借取资金用于丁某的支付宝花呗还款,造成丁某损失人民币2100元。
杨某于2021年1月9日,在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使用丁某的手机翼支付借取资金用于丁某的支付宝花呗还款,造成丁某损失人民币2100元。
杨某于2021年1月15日,在本溪满族自治县观音阁镇南邮政ATM机,在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丁某的邮政储蓄卡取款,盗窃人民币2000元。
诈骗行为
杨某于2021年1月12日,以买房交定金为由,骗取丁某人民币3500元。
杨某于2021年1月27日,以买房交银行贷款保证金为由,骗取丁某人民币6000元。
杨某于2021年2月5日,以购买办丧事的灵棚为由,骗取丁某人民币5000元。
杨某分别于2021年2月25日、3月1日、3月6日,以厨师工作需要买菜为由,骗取丁某人民币共5800元。
杨某于2021年3月9日,以买房获取钥匙为由,骗取丁某人民币15000元。
综上,杨某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22918元,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5300元。后杨某主动投案。
法院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八千元。
责令杨某退赔被害人丁某人民币五万八千二百一十八元。
(华商报记者 赵增宇 编辑 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