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18:19:20来源:法律常识
王大明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是近年来山西省平遥县检察院办理的涉案数额最高、涉及范围最广的食品药品领域犯罪案件。
7月8日,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王大明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2.76万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7.89万元;判处郭铭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5万元。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王三宝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万元;判处雷英花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000元。要求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各被告人在市级(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一个举报电话牵出假药大案
“你好,是市场管理局吗?村里有人在卖假药……”2021年6月9日,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一个举报电话,称平遥县某村有人在家中卖假药。接到群众举报后,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食药侦查大队立即派员到被举报人雷英花住所开展搜查,现场搜查出标示有“濮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字样的“风湿康胶囊”10盒,因雷英花无法提供相关资质及购进票据,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药品予以扣押。
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测所检测,“风湿康胶囊”含有醋酸泼尼松、布洛芬等5种成分,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其认定为假药。同年7月29日,平遥县公安局对雷英花涉嫌销售假药案立案侦查。
时年已逾60岁的雷英花是一名普通的农村妇女,长期以务农为生,她是怎么参与到售卖假药犯罪中的?据雷英花交代,长年患风湿病的她偶然听说本县王三宝售卖的药对治疗风湿病有明显的效果,于是就抱着试一试的想法买了几盒服用。感觉效果不错后,她在自己服用的同时也开始向亲戚朋友出售,前后累计购进500盒,出售了300盒。
警方找到王三宝,王三宝供述称他是通过微信上一个叫“鸿运”的人购买的该药,但是他们从未谋面,也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其贩卖的药品都是“鸿运”通过快递发给他的,截至案发,他共计获利1万余元。
幕后老板浮出水面
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唯一能够掌握的线索就是物流凭证。根据王三宝提供的快递单等物流清单,警方最终核查到该批药品生产于山东省临沂市,并通过快递单上的寄件人信息顺藤摸瓜成功查证了“鸿运”就是王大明。
完成外围侦查后,平遥县公安局办案民警赶赴临沂市,依法对王大明及其同伙郭铭进行传唤,并在临沂市的两处民宅内搜查出大量尚未包装的药丸以及包装盒、说明书等涉案物品。经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鉴定:在王大明处查获的“风湿康胶囊”“风湿宁胶囊”“咳喘灵”“止咳通”等4种药品为假药,“蚂蚁蛇蝎丸”“杏仁介子丸”“蚂蚁蛇蝎胶囊”等3种产品为有毒、有害食品。2021年12月13日,王大明、郭铭被平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王大明交代,他在网上浏览信息时偶然发现贩卖假药是一本万利的好生意。发现“商机”的王大明经过精心谋划,从2019年10月开始便在无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网上订购声称能治疗风湿类、哮喘类疾病的药丸、胶囊,再从临沂市购买药瓶、包装盒,自行设计制作说明书、药品标签,一切准备就绪后便在临沂市罗庄区某村租赁的两处宅院内,雇用工人将胶囊、药丸组装成名为“风湿康胶囊”“蚂蚁蛇蝎丸”“咳喘灵”等的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
在确定其自行加工制作的产品能以假乱真之后,王大明等人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积极寻找客户,再根据客户需求将制作好的药品分装成数量不等的包裹,以快递的方式将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邮寄至患者手中。一年半间,该团伙销售范围涉及黑龙江、辽宁、吉林、山西等10个省,获利60余万元。2022年3月13日,平遥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准确认定涉案金额
食品药品领域犯罪案件中的涉案数额如何认定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早在审查逮捕阶段,承办检察官就针对公安机关未区分药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涉案金额、未梳理记账本及微信交易记录、未查证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等情况及时制发了《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引导侦查人员梳理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微信交易记录、账本记录,以具体查实的药品销售额认定王大明的销售金额。
根据王大明的账本记载及其供述的销售最低价计算出被查扣产品的货值数额,依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购买者名字以及银行转账记录和微信交易记录,查实王三宝共计购买假药价值16.52万余元、雷英花购进假药价值1万元,准确认定了王大明、郭铭生产、销售假药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金额及获利金额。
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多次向四人释法说理。通过与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的多次沟通,最终,王大明退缴部分违法所得10万元、郭铭退缴5000元、王三宝退缴1万元、雷英花退缴2000元,4名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4月13日,平遥县检察院对王大明等人提起公诉。
(转自:检察日报 作者:庞瑞波 李圆圆)
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