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18:59:16来源:法律常识
清明节是中国传统节日,是人们扫墓祭祀、缅怀祖先的日子。然而,家住石阡县龙井乡的罗某却在清明立碑前夕遇上了让人气愤的“倒霉事”,他家的祖坟“不翼而飞”了。
吴某香系罗某外婆,朱某系罗某二姨,吴某香与朱某合葬于龙井乡某村,罗某系二位死者目前唯一健在的直系顺位亲属。清明前夕,罗某订好墓碑,准备在清明节前一天为其立碑,当他来到墓地时却发现外婆、二姨的坟已外迁,屈辱之余通过多方打听才得知自家祖坟被朱小某因修建房屋进行迁移。一气之下,罗某一纸诉状将朱小某诉至龙塘人民法庭,诉讼请求为朱小某将祖坟迁回原址,并向罗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庭收到案件后,法庭庭长徐志富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如果处理不慎可能会酿成其他过激行为发生,便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勘验,向辖区村委会进一步了解案情。因朱小某远在上海,他本人系委托风水先生进行迁坟,不知道墓地的具体新地址。徐庭长要求朱小某提供风水先生的联系方式,再由风水先生带路找到新墓地,现场就是杂乱砖头堆砌的小土堆,常人无法直观辨别系新墓地。当朱小某通过图片看到现场情况后,当即表示委托其他人将新墓地进行修缮。
新墓地修缮完毕后,罗某自愿放弃将祖坟迁回原址这一诉求。当罗某要求朱小某赔礼道歉、承担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时,朱小某坚决予以反对,并陈诉自己也是死者朱某的隔房后人,而且几年前也主动联系过罗某,已告知会迁坟。鉴于此,徐志富庭长采取“背靠背”调解方法,分别向双方阐法释理,分析当地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同时告知朱小某该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4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相违背。最终,朱小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罗某接受了朱小某的诚挚道歉,朱小某也自愿承担精神抚慰金2000元,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近年来,石阡法院龙塘人民法庭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理念,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着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作者:彭飞跃)【编审:石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