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19:00:14来源:法律常识
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经常会就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矛盾,但拆迁部门为了推进施工项目建设,经常会采取各种手段促使拆迁户同意签字,这个过程中,拆迁户经常会因为受不了软磨硬泡、胁迫逼迁而被迫同意。
但签字后,许多人才发现原来其他家补偿的价格要比自己家高出不少,更有甚者协议约定的补偿数额,要远低于补偿方案公告的数额,那么拆迁户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今天笔者就以福建省福州市的一则商住房拆迁协议案件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陈某的房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房屋性质系商住房,多年来陈某一直将该房屋进行经营、出租使用。2018年11月,陈某的房屋被纳入到拆迁范围内,但因补偿标准过低,陈某一直未同意与拆迁部门(房管局)签订拆迁协议。
2019年3月,陈某因拆迁部门的诱导、胁迫,遂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其商住房的补偿价格为2万元/㎡,但在签订协议后,陈某才发现,原来按照补偿方案,其房屋的补偿单价可以达到3万元/㎡,陈某认为该协议违法,遂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
二、被告答辩
庭审中,被告辩称:“我方与陈某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系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并不存在诱导、胁迫,协议约定的补偿数额公正合理,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的房屋系国有土地上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陈某的商住房屋补偿单价,不应低于周边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具体到本案,地方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中载明的补偿方案,明确了商住房的补偿单价为3万元/㎡,其中部分后巷经营用房的补偿价格为2万元/㎡,本案中拆迁部门虽然主张应当按照2万元/㎡对陈某进行补偿,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也未依法提供分户评估报告,故拆迁部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外,结合案涉房屋周边的商住房的市场价格,2万元/㎡的补偿标准,也无法保障陈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按着拆迁补偿协议的补偿数额,低于法定补偿标准,且拆迁部门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协议约定的价格合法,违反了《条例》第19条的规定,案涉拆迁协议应当确认违法。
1.确认陈某与拆迁部门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根据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数额,不得低于周边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拆迁补偿方案、拆迁协议中所载明的补偿数额,达不到这个补偿标准,那么就涉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拆迁户可依法通过复议、诉讼的方式,依法维权。
在这里,蓝秦律师也要提醒大家,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更加专业详细的解答,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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