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20:46:20来源:法律常识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人性有时就是如此的残酷,即便是看起来相濡以沫的夫妻,到了大难临头之时,他们也有可能会抛下彼此。就比如夫妻一方身患重病,这个时候就是对人性的一次重大的考验,另一方是不离不弃?还是狠心离去?患病的一方又该何去何从?
杭州姑娘方敏(化名)曾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她的父母早年经商赚下了一大笔钱,在她结婚前就给她置办了四五处房产,后来她在亲戚的介绍下与丈夫陈松(化名)结婚,结婚之后,两人的感情一直不错。
但2018年时,方敏突然患上了肌萎缩侧索硬化症,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渐冻症”,方敏患病之后,父母为了给她治病,几乎变卖了所有的家产,但这还远远不够,于是他们便想到变卖方敏名下的那四五处房产。
可当他们这一举动却遭到了陈松的坚决反对,他的态度很明显,宁愿放弃对方敏的治疗也不愿意放弃房子。方敏得知此事后倍感心寒,可她如今卧病在床,对此也无能为力,那么在这个时候,方敏该怎么办?
其实从法律角度出发,方敏有好几种方法来为自己的治疗提供保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本案中,方敏名下的房产是其父母在她婚前为其购置的,在本质上,这属于一种合法的赠与行为,因此这些房产便归方敏所有,如果在结婚之后,方敏没有将房产的部分所有权划分到陈松的名下,那么这部分财产就属于她个人的婚前财产,她有权对其进行处置,陈松无权干涉,那么她变卖房产来为自己治病就是她的自由。
第二种方法是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松在婚姻内进行财产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在本案中,方敏与陈松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那么陈松作为重负,对身患重病的方敏就有扶养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而陈松的态度很明显就是拒绝履行该义务,那么这个时候,方敏就有权要求其支付扶养费,若是陈松拒绝,那么方敏就有钱向法院提出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这样一来,她在治疗上就有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但在这个时候还会出现一个问题,方敏身患重病而丧失了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上述涉及民事诉讼的行为,她自身可能无法进行,那么她该怎么办?其实在法律中已经针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这一规定也就是所谓的“意定监护”,方敏完全可以以书面形式将父母确定为自己的监护人,这个时候,父母就有权对她的财产进行管理,也有权替她行使必要的民事权利,就比如诉讼离婚,如果陈松既不愿意离婚,又不愿意履行夫妻扶养义务,在财产分割方面又不愿意妥协,那么方敏想要自己的治疗得到保障,那么就只剩下了诉讼离婚这一条道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虽然方敏与陈松可能不具备上述情节,但方敏身患重病,陈松却不愿意为其治疗,那么法院还是会支持两人离婚。离婚之后,方敏就可以进行财产分割,若是陈松仍然拒绝,那么方敏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不得不说,疾病的确是对人性的一种考验,或许方敏当初也没想过陈松会在这种时候选择放弃她,可事已至此,方敏也只能尽力去为自己的后续治疗寻求一份保障,这是合理的诉求,不论是在道德还是在法律上,方敏都是占据着绝对的优势,而陈松试图为保全财产而放弃方敏的行为注定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