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21:44:34来源:法律常识
【裁判要旨】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用人单位关于劳动者欠付其货款,应在经济补偿金中予以抵消的主张,因与本案诉争经济补偿金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涉及案外人权益,不宜在本案中予以评判,当事人可另行解决。
【案情简介】
1、2011年4月,黄某入职天津某商贸公司,任职销售,月平均工资20602.6元。
2、天津某商贸公司欠付黄某2020年12月工资29803元、2021年1月工资8396元、2月工资4115元、3月工资11542元。
3、2021年5月30日,黄某以天津某商贸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与天津某商贸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4、黄某认为单位应该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天津某商贸公司认为黄某在职期间存在欠款,主张应该以经济补偿抵扣欠款,双方产生争议,诉至仲裁委。
【裁判结果】
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静劳人仲裁字[2021]第426号裁决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6026元;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9201号民事判决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6026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2民终9332号维持原审法院关于支付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额的认定。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包含加班费),如果由于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通知单位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提示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在解除时没有及时归还单位财物或借款,那么单位并没有权利直接从劳动者应付工资中直接单方面做扣除,当然,如单位与员工针对经济补偿金或工资中扣除费用达成了一致或确认的情况除外,否则法院会因两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判决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或经济补偿,当然也会释明单位有权利另案起诉劳动者归还欠款。
【劳动者提示】
1、提示劳动者如果由于单位存在过错,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此时劳动者不要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此时有权利依据单位存在过错通知单位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提示劳动者如果就劳动关系解除事宜与单位签署了解除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单位应当支付解除经济补偿,但劳动者没有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根据法律规定,单位有权暂缓支付经济补偿。提示劳动者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归还公司欠款,必要时让单位出具办理完毕工作交接相关文件。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