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01:34:43来源:法律常识
辽宁沈阳,某天上午10点,小张开车出门办事,将车停在了办事地点附近的一个公共收费的停车场,随后放心去办事了。其场内收费标准的招牌上写明:本车场为24小时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为5元/小时。在该收费标牌上方还有一标牌写明此处有监控。
下午3点多,小张办完事情回来开车,欲将车辆开走时,发现爱车的左后门出现6-7公分左右凹陷的划痕,小张在停车锁闭车辆时,明明观察车辆的左侧两个车门是完好无损的,因此该划痕为新痕迹。小张立即联系了停车场的电话,告知车辆被划伤,要求调取停车场的监控,查询作案嫌疑车辆或人员。车场接听电话人员回答说,停车场没有监控,无法还原当时的情况,车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小张无奈,只得在支付了停车费后,将车开走,并自行维修,花费了3000元的维修费。小张主动找停车场管理者协商,没想到态度非常恶劣,蛮横不讲理,拒不认错。无奈,小张一纸诉状将停车场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车辆维修费。
开庭时双方都到了庭,停车场管理公司辩称,我无法确定原告车辆在我处刮的。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经营的停车场系计时收费停车场,且出入口均有电子抬杆把持进行出入验证,原告将车停入被告所经营的停车场,双方即形成有偿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应当妥善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小张车辆在被告停车场停放时,车体被划,造成损失,被告作为停车场的经营者,未尽到保管好原告车辆的义务,其应按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的主张予以支持。
对被告提出的无法确定原告的车辆是不是在本停车场被刮伤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停车场的经营者对该问题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可自行通过调取监控视频等方法对自己的主张进行抗辩,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未就自己的抗辩意见提交任何证据,因此对其所提出的上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