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03:03:13来源:法律常识
据介绍,在该案中,原告杨某和陈某夫妇均已年逾古稀,膝下共有六女四子。由于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这对老夫妻没有经济来源,不久前陈某又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现仍卧病在床,需要子女生活上的照顾和经济上的保障,但10个子女却因为赡养问题和陈某的医疗费分担相互推诿。
近期,杨某和陈某多次要求10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并邀请亲属加以劝告,结果均遭到拒绝,后村委会组织调解未果,无奈之下,杨某和陈某一纸诉状将10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10人履行赡养义务,共同每月支付二原告赡养费1200元,并承担原告陈某的医疗费用。
盘州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法庭工作人员积极引导二原告申请法律援助,并立即向10名被告送达了应诉材料。
在案件送达过程中,承办法官初步了解到,被告之所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原因有三:
一是认为二原告在代为照顾孙子的问题上“偏心”,10名被告相互猜忌,认为自己支付给二老的生活费被用在了其他子女身上,遂不再支付赡养费;
二是认为原告陈某是在带孙子期间摔伤,帮哪家带孩子就应该由哪家承担全部的医疗费用;
三是认为按农村旧俗,女儿已出嫁,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义务。
承办法官考虑到二原告的实际情况,到法庭参加诉讼不便,且该案在农村较为典型,为妥善化解矛盾,达到审理一审、影响一方、教育一片的目的,决定利用移动便携式科技法庭进行巡回审理。于是,9月12日,盘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团队竹海巡回审判点带上便携式巡回审判设备,搭建起简易“科技法庭”,在竹海镇独迷村就地审理并当庭宣判。竹海镇司法所、珠东派出所、独迷村村支两委及部分群众旁听了庭审。
庭审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全面调查了案件的事实。法官针对案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释明和讲解,并从法理、情理、家风等方面,对10名被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因被告人数众多,对赡养费和医疗费的数额和承担方式争议较大,当庭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承办法官充分考虑了二原告的意愿以及10被告的经济状况、盘州市的日常生活水平、贵州省农村人均消费支出等因素,当庭作出判决:由10名被告自2019年9月起,各自于每月25日前按月支付给父母赡养费120元,直至二老死亡时止;由10名被告每人支付原告陈某医疗费618.9元。
庭审结束后,旁听群众对案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承办法官结合《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向双方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对判决进行了释明和讲解,教育在场群众,子女对父母进行赡养是法定义务,作为子女,不但要在经济上供养,还要在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且该赡养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赡养。讲解结束后,法庭工作人员为在场群众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家事审判法律法规汇编、医疗保障扶贫政策以及扫黑除恶等宣传资料,并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