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03:38:52来源:法律常识
无数征地拆迁案例表明,拆迁维权十个系统性的工程,每个环节都涉及方方面面,每一步的情况都需要不同的应对策略。拆迁案件涉及的行政诉讼中,往往不是仅仅一个诉讼就可以取得胜诉的结果的,之间牵扯了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听证程序、行政裁决、行政诉讼等多个环节和手段。作为律师,怎么才能用好这些手段,打出漂亮厉害的组合拳也是很重要的。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主任律师代理的陕西的一个案件,近日又接连收到不同程序的胜诉判决书。想要赢得最后的胜利,需要律师认真做好每一个环节,打好每一场战役,最终赢得全面的胜利。
步步维权,节节胜利。今天,史西宁律师通过解析其中一个环节的“强制拆迁水塔案”,展示京康律师如何将含混不清的概念和处理方法明确化,将本已不清的路线引向了正途,赢得了胜诉判决。
案情简介
杜某等13户为陕西省咸阳市某区某村村民,因《文化功能区某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其家宅基地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征收范围,因管委会给予的补偿低会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杜某等人不同意,所以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4月3日涉案项目拆迁办十几名人员将供应原告饮用水的国家生活饮水工程某村供水站拆除,破坏供水设施,导致对该村的供水中断。杜某等村民报警后,民警及时出警,现场对断水人员身份进行了确认,明确为拆迁办工作人员。杜某等人认为,管委会的行为已经影响到自己的居住生活,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为违法,恢复水供应等。
迷雾重重
该案不是简单的拆迁断水,而是有集体的供水塔站权属为“某村委会”。某公司拆除了权属属于“某村委会”的供水塔,却不承认该拆除行为与政府拆迁有关。
管委会辩驳提出刁难,列举如下难题:
1、某村供水站依据材料载明权属为“某村委会”, 其财产权益收益主体为全体村委会成员。某村共有665户,2647人,已经签署协议644户2559人。因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开发建设集体土地征收目前仅滞留21户88 人至今未达成协议。村级公产的受益权益主体为全体村民所享有,这里存在有少数利益与多数人利益的厘清界限。
2、依据书面证据载明,某村公产赔付协议的签署主体及受让主体均为“某公司”, 杜某等诉请管委会会并未厘清适格主体法律关系。
3、基于公产赔付补偿协议,2020年1月7日某公司通过银行账户向某村委会账户转付“公产赔付款3209543元”。后续依据赔付协议,遂完成了对赔付后公产的处置拆除,应当是基于公产赔付补偿协议继而取得对赔付后受让的财产物的处置权利。
而一审法院也以和稀泥的方式结案:就某村公产“村供水站”的处置中未顾及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遗留20余户约80余人的“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影响到此部分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最后以向“管委会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尽快切实具体践行落实此部分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保障”, 认为杜某等人诉请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史律师对相关问题做了细致的剖析,获得了法官的认可,最终赢得胜诉判决。
史律师评析
第一、本案关系并未厘清,管委会应证明官微的行为与其没有关系。本案中,某公司担当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杜某等人所居住地被纳入某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应由某管委会管理。
第二、《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实施)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管委会呼吁要厘清“少数利益与多数人利益”,本身就是违法的。
第三、让司法经得起民众的检验,让公平正义经得起围观”,既是司法机关对社会和民众的庄严承诺,也是司法人员在办案时应当恪守的基本信条。杜某等村民进行维权,是对现实不公平的抗议,既然进入了司法程序,就不能简单的来用“少数人利益及多数人利益的厘清”为被上诉人的问题来推卸责任。
第四、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一审法院已经明确“某村公产‘村供水站’的处置未顾及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20余户约80余人的‘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影响到此部分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而这种状况的形成正是“涉案项目拆迁办十几名人员将供应上诉人饮用水的国家生活饮水工程某村供水站拆除,破坏供水设施,导致对上诉人家的供水中断”造成的后果。行为违法,应承担责任,而不能用“司法建议”这种糊里糊涂的方式结案。一审法原模糊了相关概念,应明确的维护上诉人的相关权益,以和稀泥的方式维护被上诉人的面子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