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04:21:42来源:法律常识
《行政处罚法》草稿经过半年的修改,终于于2021年1月末进行了公布。该法也将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实施!。在《行政处罚法》修改征求意见阶段,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还专门召开了研讨会就修改意见整理后送至立法部门。纵观整部86条的法条,从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的考量上是有一定进步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困扰,但有些争议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例如行政处罚时效问题。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行政处罚是征地拆迁部门比较常用的一种非法逼签手段,尤其是在拆迁安置补偿谈不拢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往往启动“以拆违代拆迁”的手段对被拆迁人进行逼签。所以,在海霞律师代理过程中,对这种“以拆违代拆迁”的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往往是家常便饭。之前的《行政处罚法》是1996年公布实施的,很多规定已经无法更好的规范新形势下的行政处罚行为,有些条款甚至成为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保护伞。
新的《行政处罚法》公布后,海霞律师第一时间进行了研究对比,新的规定对于防止行政机关职权乱用还是有一些利好规定的,当然有些条款仍然对职权滥用开了大大的绿灯,与前法并未多大改变。
第一、新法对行政处罚进行了定义,阐明了行政处罚的目的,明确了采用行政处罚进行逼签行为的违法性
新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定义进行了规定,这是行政处罚法从立法到现在的第一次。其第二条规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那么根据上述的规定,行政处罚惩戒的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目的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但征地拆迁过程中行政处罚往往使用在拆迁户不接受征地拆迁部门单方面确定的安置补偿标准情况下。当拆迁户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及搬迁时,行政机关就开始了认定房屋是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程序。在此情况下所进行的行政处罚并非为了行政管理秩序,而是一种逼签行为,是严重的滥用职权行为,违背了行政处罚的正当目的性原则。
第二、对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协助行为进行了限制,房屋强拆中的协助机关必须有强拆的职权
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该条明确了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协助行为应当依法参与,反言之,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其参与就是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协助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具有一相关职权。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尤其是涉及违法建设强拆过程中,往往有很多其他行政机关参与,而这些行政机关会辩称参与是依行政机关协助而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今后这种协助行为也应该依法,超越职权的协助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本条的规定可以一定程度上抑制行政机关乱作为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减少非法强拆行为的发生。
第三、新法规定非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及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为解决家庭成员居住需要的建房行为不应给予行政处罚
原《行政处罚法》是不考虑被处罚人违法的主观状态的,只要造成违法结果就给予行政处罚。例如,对于被拆迁房屋违法的认定上,只要建房时未办理规划手续就是违法并予以拆除,从不考虑建房的背景、原因及建房人的主观状态。而新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那么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拆迁户建房之初仅仅为了解决家庭成员的居住问题,并未有故意违法恶意增加拆迁安置补偿利益之嫌。建房人建设之时未受到行政处罚且在拆迁之前漫长的岁月中也未有行政机关认定是违法的,这些都足以证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那么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就不应该给予行政处罚,房屋就不能被认定违法建设。
第四、 当事人有权拒绝配合不出示执法证件人员的执法调查工作
涉及征地拆迁的行政处罚执法过程中,尤其在相关执法文书的张贴及送达中,我们经常会发现行政机关采用大量“临时工”、保安等人员参与执法,甚至雇佣大量学生参与实施强拆房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那么上述法律规定就赋予了当事人对于无执法证件人员实施的执法行为有权拒绝。一旦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有上述行为,那么该执法行为就是违法性。本条也给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于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提供的具体依据。
第五、新法明确了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
海霞律师在文章之初就提到,行政处罚俨然已经成为征地拆迁部门逼签拆迁户的非法手段,很多情况下只是针对不接受安置补偿条件的房主进行处罚,对于同样的违法建设却视而不见。海霞律师代理的福州市闽侯县马保村征地拆迁案件就存在这种情况,城市执法局将20多栋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且进行了非法强制拆除,但对于村民举报要求执法局对村干部建设的房屋进行处罚却迟迟不予立案。之前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的此类行为无明确规定,但新的《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样的规定对于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要求,当然也是对于执法机关的要求。希望新的行政处罚法的上述利好规定能够在实际执法中落实下去,能够遏制住某些行政机关为了达到某些行政目的滥用职权、恣意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让行政机关成为知法守法的好榜样!